【瀛岱中国】抢回已付赌资造成他人轻伤,当如何认定?( 二 )


【【瀛岱中国】抢回已付赌资造成他人轻伤,当如何认定?】程某与李某抢回自己所输赌资 , 不认定为抢劫罪 , 但如果采用的手段造成了其他损害 , 则侵害了其他法益 , 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 本案中 , 程某以暴力手段抢回赌资 , 对魏某造成轻伤 , 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三、李某不具有与程某共同伤害魏某的意思 , 不应对故意伤害的事实负责 。
程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 , 需对该行为负责 , 那么李某与程某共同从魏某手里抢回赌资 , 是否也要共同承担故意伤害的责任呢?
该案事实显示 , 李某是在程某实施了对魏某的“抢劫”行为后 , 在未与程某商议的情况下 , 基于同样的动机参与进了程某发起的抢回所输赌资的行动 。 因此 , 二人基于默契达成了共同抢回赌资的合意 , 并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 。
可以看出 , 李某所实施的仅是相对平和的轻微暴力行为 , 并没有采取较为激烈的暴力手段 , 再加上李某在参与到程某主导的“抢劫”行为时并没有进行商议 , 李某也未在言语上教唆程某对魏某实施伤害行为 。 因而可以认定 , 李某没有与程某形成故意伤害魏某的合意 , 对魏某实施故意伤害仅是程某个人行为 , 李某不应担责 , 不应被认定为程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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