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青岛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典型案例 包括“耐克”“海尔”商标侵权案( 四 )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将美术作品用于产品包装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法院将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与非独创性部分予以区分,合理确定保护范围,准确作出侵权判定 。同时,在确定赔偿数额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美术作品在产品利润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主观过错等因素,合理确定了两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证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使侵权代价与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相适应,体现了“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 。
8、“莱6014”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原告:莱州市东方种苗研究所
被告:青岛胶研种苗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系大白菜新品种“莱6014”的品种权人 。原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胶研理想”大白菜种子与原告用“莱6014”组配的大白菜杂交种“十年”属于同一品种,侵害了原告对“莱6014”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结论为“莱6014”是“胶研理想”的亲本,检测报告初步证明被告生产销售大白菜种子“胶研理想”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莱6014”品种权的侵犯,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 。
典型意义:育种者成功培育一个植物新品种需要大量资金、技术投入和相当长的周期,及时有效地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既是对品种权人辛勤劳动成果的法律保障,也是不断提高农业产量和质量的有效途径 。本案是一起涉及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法院依据鉴定机构采用基因检测法作出的检测报告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及时保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和投资的积极性,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 。
9、“铰接式搅拌车”发明专利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案
原告:莱州聚峰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烟台市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阎军吉
案情简介:第三人阎军吉是名称为ZL201621073230.1 、名称为“铰接式搅拌车”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 。其向被告烟台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认为原告制造、销售的混凝土搅拌车产品的行为侵犯其专利权,请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 。被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第三人专利权保护范围,要求原告停止侵权行为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原告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被告行政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案件,通过积极履行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强化对行政行为程序正当性和实体标准合法性的审查 。本案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对涉案产品是否侵权作出了准确的判断,有效促进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
10、“非晶带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公诉机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于某、孟某
案情简介:被告人姜某某系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云路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并领取保密津贴 。姜某某利用在云路公司参与设备研发的工作之机,获取了该公司的非晶带材生产线中的涉密技术资料 。2016年7月份,经云路公司原职工即被告人于某、孟某居中联系,将其掌握的涉密技术图纸拷贝给云路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浙江兆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兆晶公司) 。2016年10月份,姜某某利用其掌握的技术秘密帮助浙江中柏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中柏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申请设立,兆晶公司为唯一股东)搭建了中柏一期非晶生产线并正式投产 。于某在未办理辞职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说服原云路公司员工共10余人到中柏公司工作,操作设备进行非晶带材的生产 。经评估,涉案技术秘密对云路公司造成的许可费损失费用为人民币1 926万元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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