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青岛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典型案例 包括“耐克”“海尔”商标侵权案( 二 )


被告:山东瀚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系专利号为ZL201010160266.4,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人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生产的产品侵害了涉案发明专利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到被告处进行证据保全过程中,被告以该企业涉及军工保密项目为由,拒绝配合法院取证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制造方法证据由被告掌握,在被告拒不提供其生产工艺、拒绝配合法院取证的情况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推定被告使用案外人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而案外人的生产工艺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因此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或生产方法是核心证据,权利人往往申请法院进行保全,凡是掌握证据的当事人均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还原客观事实 。本案中,在被告拒不配合法院到其生产现场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况下,法院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根据原告提交的优势证据,推定侵权成立 。本案对于阻挠法院取证,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起到了有效的威慑作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并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
3、“电加热圈”专利侵权案
原告:艾克森(江苏)节能电热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中邦凌电器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艾克森(江苏)节能电热科技有限公司系ZL201510017981.5、名称为“一种电加热圈”的发明专利权人 。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纳米节能加热器”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比,壳体与内部构件的连接方式这一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无涂层的选择性远红辐射加热元件”技术特征表述不明确,导致无法确定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进而无法进行比对,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因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不明确,导致无法进行侵权比对的案件,体现了司法对无法保护的权利不予保护的理念,提醒企业在撰写专利文献的过程中要注重质量,防止因专利撰写的问题导致权利无法获得保护 。同时,该案中启用了多位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帮助法官更加专业的理解和相关技术事实,有效探索了如何在技术类案件中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的优势作用 。
4、“耐克”商标侵权案
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被告:百燕王(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百燕王公司”)、泉州缤乐体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缤乐公司”)等
案情简介:原告是第991722号“
#10#青岛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典型案例 包括“耐克”“海尔”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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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所有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5类,该商标先后被司法、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发现被告百燕王公司、缤乐公司生产的运动鞋上带有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损失3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百燕王公司、缤乐公司生产的运动鞋上使用的
#10#青岛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典型案例 包括“耐克”“海尔”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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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侵权 。且侵权产品规模较大、数量较多,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300万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严格保护”是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司法政策之一,本案系一起加大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件 。被告攀附知名商品商标的故意明显,且生产销售规模较大,法院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规模以上制鞋业的利润率确定被告的利润率,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数额,体现了侵权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切实保障了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增强了权利人的获得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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