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青岛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典型案例 包括“耐克”“海尔”商标侵权案( 三 )


5、“海尔”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海尔集团公司、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海尔巴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巴格餐饮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海尔集团1984年创立于青岛,在全国以及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的声誉 。原告海尔投资公司系海尔集团下属公司,系第4534758号“海尔”商标权人 。原告认为,被告将原告的驰名商标“海尔”以及企业字号“海尔”用于其企业名称中,并在其经营场所突出使用“海尔”字样,且被告青岛海尔巴格餐饮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场所与原告关联企业“海尔洲际”酒店仅一路之隔,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99万元 。而被告则认为“海尔巴格”系维语#10#青岛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典型案例 包括“耐克”“海尔”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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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译音,并不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然将“海尔巴格”与维语一起使用,但是其自己的注册商标为“艾尔巴格”,且“海尔巴格”中的“海尔”更加具有显著性,被告的使用会使社会公众认为其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存在造成混淆的可能,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0万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海尔”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合理避让,否则极易构成侵权 。汉语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无论是否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其对各族人民都有着显而易见的显著性,即使与维语同时使用亦不影响汉语文字对相关公众注意力的吸引 。本案的判决有效的区分了不同地域、不同语言环境下混淆的判断标准,及时的制止了侵权行为,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
6、“捷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东青能)、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百度)
案情介绍:原告是“捷能牌”汽轮机、汽轮机辅机、发电机的生产企业,且历史悠久 。原告的“捷能”图形文字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捷能”既是原告的企业字号也是原告商标中的文字部分 。原告认为,被告山东青能在百度搜索引擎上用“捷能”二字作为关键词对自己的汽轮机等产品进行广告推广,误导购买者认为其生产的汽轮机等产品就是原告的产品,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山东青能通过设置“捷能”、“青岛捷能”为搜索关键词将搜索结果指向其网站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涉案关键词系被告青能公司自行添加,被告北京百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涉案服务过程中已经履行了身份审查、事前提醒等义务,并在收到本案诉状后及时将侵权链接删除,无须对被告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判令被告山东青能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将他人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的新类型商标侵权纠纷 。法院通过案件审理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法意义上“使用”的含义,及时制止了互联网领域的新型侵权行为 。同时从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内容、权利人是否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过侵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方面综合分析,审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违反法律为其设立的“通知-删除”义务,正确厘清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为互联网行业正常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
7、“每日坚果”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青岛沃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绿顿商贸有限公司、苏州丰品堂食品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经著作权人杨国庆的授权取得《沃隆每日坚果》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相关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原告认为,被告苏州绿顿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森林大叔旗舰店”销售、苏州丰品堂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带有涉案作品的坚果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沃隆每日坚果》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沃隆每日坚果》在整体布局、颜色搭配、字体样式、果仁数字等方面进行设计构思,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美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两被告生产销售的坚果产品的包装图案与原告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法院根据两被告在本案所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被告苏州丰品堂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被告苏州绿顿商贸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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