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观新闻』中国信登文海兴:新《证券法》下信托业的制度优化

◆《中国金融》2020年第8期刊登了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文海兴的署名文章《新下信托业的制度优化》 。 文海兴指出 , 资产管理产品首次写进《证券法》 , 进一步夯实了对资管产品统一监管的法律基础 。 未来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将主要在《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框架下不断得以规范和完善 。 以下为全文 。
『上观新闻』中国信登文海兴:新《证券法》下信托业的制度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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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文海兴
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 , 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 首次将资产管理产品写进《证券法》 , 进一步夯实了对资管产品统一监管的法律基础 。 未来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将主要在《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框架下不断得以规范和完善 。
作为国内资产管理规模第二大的金融子行业 , 信托业已成为我国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 在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了独特优势和无可替代的作用 。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 信托业整体规模实现了高速扩张 。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数据 , 截至2019年末 , 全国所有信托公司合计受托资产规模21.6万亿元 , 相比2010年末的2.37万亿元 , 9年时间增长了超过9倍 。 但部分基础性制度和机制的缺失或不健全 , 影响信托业进一步回归本源 , 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 未来信托业应在《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框架下 , 加快弥补制度和机制短板 , 充分发挥制度优势 , 构建自身的核心竞争能力 。
加快推进相关立法 , 弥补信托业制度短板
应尽快推进信托财产登记的落地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 , 也是大陆法系国家建立的信托制度中所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 独立性的实现不仅取决于信托财产占有是否转移给受托人 , 更取决于《信托法》的具体规定 。 信托财产登记可在权属登记基础上通过对财产已设定信托关系的事实予以记录和公示 , 明晰当事人对信托财产的权责 , 从而达到向当事人明确该信托财产拥有信托法上独立性的目的 。 因此 ,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是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重要保障 。 但遗憾的是 , 由于种种原因 , 《信托机构管理条例》迟迟未能落地 ,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长期处于“有法可依 , 无法操作”的状态 。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 , 导致实践中体现信托本源业务的财产权信托等未能得到有效制度支持而无法开展 , 而信托公司为了满足大量社会融资缺口的需要和自身利益驱动 , 大规模开展了融资性资金信托业务 , 即便有少量财产权信托业务 , 也往往是资金信托的变形或异化 , 本质上仍为资金信托 。 在社会财富快速积累和财富传承需求增长的当下 , 社会对财富管理的需求正逐步从“创造财富”向“财富保障和传承”方向转变 。 特别是近年来 , 家族信托的需求正逐步浮出水面 , 得到了信托公司的广泛重视 , 而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很多是以股权、房地产等财产权性质的资产存在 , 因此 , 财产权信托的潜在发展空间广阔 。 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趋势也要求信托公司必须回归本源 , 大力发展服务信托和财产权信托 , 进一步塑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落地刻不容缓 。
应进一步明确信托受益权的可质押性
与股票、债券等标准化程度较高、流动性较强的金融产品不同 , 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相对较弱 , 且因信托受益权能否质押仍有不同观点 , 更是进一步限制了信托产品流动性的提升 。 信托受益权质押有着较为广泛的市场需要 , 是盘活存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的有效措施 。 此前已有个别信托公司尝试过信托受益权质押 , 但终因相关规定不明确、缺乏必要的质押登记机构无果而终 。 对于信托受益权能否质押 , 目前主要依据的是《物权法》 。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 但其中未明确列举信托受益权 。 有学者认为基于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法定的原则 , 由于信托受益权未被列入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 因此 , 信托受益权质押没有法律依据 。 但笔者认为 , 首先 , 法律并未禁止信托受益权质押 。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设立质押 。 其次 , 从基本的法理与规制逻辑上看 , 信托受益权具备可出质权利的基本要件 。 可出质权利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三点:一是须为财产权或至少包含财产权性质;二是须具有可转让性;三是须适于设质 , 不属于那些不适合设质的权利 , 如担保物权或不具有公示可能性的权利等 。 而《信托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用来“清偿债务”、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 因此 , 信托受益权具有财产性权利性质 , 满足上述要件要求 。 最后 , 证券投资基金可质押也进一步支持了信托受益权的可质押性 。 《物权法》将基金份额纳入可法定质押的权利类型 。 证券投资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 , 是将信托财产运用于证券投资的份额化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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