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是人让车还是车让人

如 @猫责冬所说,44条和62条是分别对驾驶员和行人提出的要求,并不矛盾。在人行横道、有交通信号灯等情况下,是有明确的道路通行权利划分的。如果发生事故,会认为没有优先通行权的一方因此而负有过错(从而承担更多责任)。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车辆和行人均可通行,谈不上谁一定谁要“让”谁,或者说双方都负有确保安全通行的义务。此时如发生事故,将根据其他条件来划分责任,而不是以通行权来划分责任。比如,车辆是否超速、是否按要求打灯、行人是否为“突然窜出”等等。如果双方都没有其他过错,则应该认定为混合责任。此外,前述情况下一般来说对车辆的要求会更高一些,因为这种路口驾驶员应当“减速慢行”和谨慎观察。理论上来说,驾驶员完全应该观察到有行人准备过马路,也应该控制车速在安全范围(足以及时制动)以内。而行人的“确保安全”义务是建立在驾驶员遵章守纪基础上的,举个极端例子:行人在路口观察到有一辆车,是可以认为它的时速是在规定范围以内而且将会减速的,如果该车超速或未减速导致事故,当然应该由车辆承担更多责任。
■网友的回复
看这条马路是在哪个国家。
■网友的回复
这个就是说,车让人是主要的,如果路口有人有过马路的趋势,车就应该减速或者停下来。对行人来说,你需要确认一下安全,不要跟车过不去,明明车辆没有减速,你还想和它争道,那样不行。结合中国现状,我建议:你作为行人,还是忍一忍吧,当然,想用命发财的除外。
■网友的回复
司机遵守四十四,行人遵守六十二,有啥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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