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乐高”诉“乐拼”“乐拼”被判赔款470万元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乐高”诉“乐拼”“乐拼”被判赔款470万元
信息时报讯(采访人员 何小敏 通讯员 梁艳华)采访人员从越秀区法院获悉 , 近日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乐高”诉“乐拼”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共19宗系列案作出“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据此 , “乐拼”需向“乐高”赔偿470万元 , 这一场“玩具王国”的纠纷终于落下了帷幕 。
据了解 , 丹麦乐高公司LEGO A/S系国际知名的玩具企业 , “”是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 其在中国先后对“NINJAGO”(幻影忍者)、“LEGENDS OF CHIMA”(气功传奇)、“NEXO KNIGHT”(未来骑士团)等三大系列拼装玩具的外包装潢以及十八款拼装玩具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 且在每一系列拼装玩具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使用“”标识 。
本文插图
原告乐高公司诉被告汕头市美致模型有限公司、汕头市美致模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汕头市智乐拼玩具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智玩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共19宗案件 , 广州越秀法院经审理认为 , 涉案十八款经拼装完成的立体模型以及相应的小人偶角色立体模型均系由原告独立创作 , 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及独特的审美意义 , 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的范畴 。 其整体装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美感 , 再结合原告在拼装玩具领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 消费者从拼装玩具的外观装潢上即可联想到是原告出品的玩具产品 。 美致公司、美致第二分公司、智乐拼公司是乐拼“”拼装玩具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 其全方位、系统性地复制抄袭原告的上述三大系列“”拼装玩具 , 在外包装潢上使用与原告玩具产品几乎完全一致的色彩、线条、布局和图案组合 , 且擅自复制抄袭原告创作并具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小人偶人物角色;被告智玩公司是乐拼“”拼装玩具的销售者 , 其作为玩具行业的经营者 , 理应知道拼装玩具的知名度和销售价格 , 却向其余三被告进货和低价销售侵权拼装玩具 , 四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享有的著作权 , 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
据此 , 越秀法院一审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 被告美致公司、美致第二分公司、智乐拼公司需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470万元;被告智玩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范围中的赔偿债务人民币136.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等 。 判后四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 最终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玩具」“乐高”诉“乐拼”“乐拼”被判赔款470万元】经办法官介绍 , 该案独特之处在于原告主张“幻影忍者”系列中的六个主要人物角色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 , 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 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 法院综合评析诉辩双方的意见 , 认为人物角色与玩具外观装潢相互结合 , 更加突显出乐高玩具产品的特有性 , 进一步提升了乐高拼装玩具及装潢的知名度 , 涉案六个主要人物角色与该拼装玩具紧密相连 , 必然为玩家所熟知 , 这些人物角色能够对玩家产生吸引力 , 从而激发消费需求 。 涉案六个人物角色的知名度为原告带来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 , 归根到底来源于原告创造性的智力劳动 , 精心的商誉维护以及持续的宣传投入 。 涉案人物角色 , 虽然因欠缺作品相关要件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也因未注册不能得到商标法的保护 , 但为保护涉案人物角色所承载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 , 涉案六个角色形象应该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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