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李晨名誉侵权案会反转?现在定论败诉还太早丨文娱有说法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李晨名誉侵权案会反转?现在定论败诉还太早丨文娱有说法
4月16日 , 就李晨与李季委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审民事判决书 , 判定驳回李晨的诉讼请求 。 #李晨名誉侵权案败诉#上了热搜 。 大众关注的原因在于:1、这是鲜有的明星名誉权案被驳回诉讼请求 2、同样转发这篇文章 , 另一案中被告却被判侵权 , 为什么结果不一样?3、普通人如何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才不会侵权?
『李晨』李晨名誉侵权案会反转?现在定论败诉还太早丨文娱有说法
本文插图

【『李晨』李晨名誉侵权案会反转?现在定论败诉还太早丨文娱有说法】一审判决后 , 李晨的律师声明局部 。
李晨败诉了?二审会有反转吗?
首先 , 我们其实不应当以“败诉”对李晨名誉权案件进行定性 。 目前 ,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系一审判决 , 在原告不服一审判决 , 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的情况下 , 一审判决处于未生效状态 。 该案目前已提起上诉 , 所以现在不能叫“败诉” 。
一审法院不认定转载者侵权 , 是因为法院认为转载内容不具有主观恶意 , 李晨方应具有一定容忍度 。 但容忍义务的范围应该是以客观事实为前提所作出的合理建议 , 被判不侵权的转载者未对转载文章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就转载 , 未能承担其作为影响范围极广的微博大V所对应的注意义务 , 扩大了侵权损害后果 , 并非主观不存在过错 , 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此前 , 原文章的生产者已经承担责任了 , 并且有一个转发者也承担了法律责任 。 中国虽然不是判例法 , 但还是要讲究同案同判的基本原则 , 讲究判决的相对稳定性 。 此种情况下 , 因为本案已经上诉 , 所以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很大 , 因为法院要保持判决的一致性 。
『李晨』李晨名誉侵权案会反转?现在定论败诉还太早丨文娱有说法
本文插图

原文章的生产者此前被判侵权 。
两个转发人的结果不同 , 与文案有关吗?
对于转发者需要区别对待 。 如果他转发了一篇具有很强人身攻击性的文章 , 那么不管他有没有一些过激的措辞评论 , 或者加以引导 , 都有可能认定侵权 。 如果他转发的是一篇比较中立的文章 , 或者是一些不具有很强人身攻击性的文章 , 仅仅转发 , 保持一种中立的评论 , 我觉得还说得过去 。 如果是一篇题目、内容具有人格贬损的文章 , 转发时的注意义务就要更强一些 。
比如 , 另一案被告胡丹丹当时在该转载文章上方的转发语是:“渣男李晨现形记 , 先马后看” , 她在2019年10月一审被判侵权 , 她的文案就存在主观判断和引导的因素 。 而此次李季委转载文案中的表述是“文章的真假不做评论 , ”一审法院认为李季委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 考虑的可能是转发语没有进行判断和引导 。 但基于原文具有人格贬损性质 , 李季委的微博账号有上百万粉丝 , 属于大V范畴 , 影响力更大 , 所以他的注意义务应该更高 。
如果没有侵权故意 , 该怎么判定?
国家对这类案子的判罚有很多标准 , 也有很多先例 。 首先 , 对于内容发布者 , 你要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转发者也要对这个内容有一定的审慎义务 。 第二 , 如果这个事情是真实的 , 你有可能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如果是不真实的 , 则可能侵犯名誉权 。
对于谣言生产者 , 可能会面临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罚款或拘留的行政责任以及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 , 被追究刑事责任 。
谣言传播者在某种程度上需要和谣言生产者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 甚至特殊情况下 , 承担的责任要大于生产者 。 作为理性的传播者在面对网络信息时 , 尤其系影响范围较广的传播者 , 应当对网络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 对明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仍然予以传播 , 使相关谣言进一步扩散 , 加重损害后果 , 传递错误导向 , 应当认定谣言传播者具有严重主观过错 , 需要对其传播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