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李晨名誉侵权案会反转?现在定论败诉还太早丨文娱有说法( 二 )
用人名缩写的文章如何认定侵权?
实践中经常发生这种情况 , 比如L男性、Y女星 。 这里面会有一定的影射性 。 在司法判例中也有很多 , 这里的衡量标准就是能不能通过普通人的基本判断 , 与相关的实际人员产生足够的联想 。 虽然没说是他 , 但所讲的几个特点让大家知道是他 , 能够达到这个程度 , 肯定也需要承担责任 。
如果被告粉丝很少 , 会影响判决吗?
粉丝数量一定程度上可以直接决定所发布的言论影响范围的大小 , 粉丝数量多的主体在发布、转载相关言论时理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 以避免相关言论对多数人产生误导 。 如果在明知传播相关言论会使被侵害对象再次陷入舆论非议中 , 我们就可以初步认定 , 传播相关言论的主体具有主观故意 。
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过程中 , 涉案言论的影响范围会作为衡量侵权程度的重要因素 , 尤其对于转载者 , 转载者的过错和侵权程度与影响范围息息相关 。 但影响范围的大小不必然决定涉案言论是否构成侵权 , 可能会对判赔金额有所影响 。
若首次发布谣言的主体系小号 , 粉丝数量极少 , 但被粉丝数量众多的主体转载 , 即使没有另行发布其它评论 , 也会造成谣言损害后果的加剧扩散 , 给被侵害对象造成更大范围的伤害 。 那么 , 原发者以及转载者均可以作为被告 , 承担侵权责任 。
为避免出现不同的地方法院对情节和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作出“类案不同判”的情况 , 已有相关规定对“转载者”责任承担的问题予以明确 , 需要根据转载主体的性质、影响范围来判断其“注意义务” 。 “注意义务”越大 , 过错的程度就越大 。 作为粉丝数量众多的主体应当知道发布、转载的信息会影响多数群体 , 在法律上就会拥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 对其过错的认定会更加严格 。
除了微博 , 朋友圈转发类似信息也会侵权吗?
虽然朋友圈的受众群体远远小于微博等公开社交平台 , 但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系“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 , 并为第三人知悉 。 2、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 。 3、被侵害对象应当系特定的人 。 4、行为人对被侵害对象非主观 , 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 , 使被侵害对象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 。 ” , 所以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与发布的载体无关 , 而是在于是否满足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 只要转载者在主观意识上可以判断信息是谣言或虚假信息 , 即使在朋友圈中转发 , 受众群体较小 , 亦可能会构成侵犯名誉权 。
对名誉权的界定 , 和对公众人物的批评权之间有无冲突?
由于公众人物具有特殊身份 , 其名誉权亦具有特殊性 。 公众人物较于普通公众更加具有优越的社会地位 , 其在人格利益在法律保护上应当予以克减 ,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 所以 , 公众人物应当接受对其行为的正当、合理的建议以及基于公共利益或公众兴趣发表的质疑、批评 。 但应采取的是“就事论事”原则 , 不应当直接侮辱人格或对其人格利益造成严重伤害 , 公众知情权与舆论监督权不能豁免人身攻击的侵权责任 , 一旦超出界限 , 仍然构成侵权 。
本文插图
李晨
所以 , 本案告诉***、媒体以及网络用户 , 在发布、转载信息时 , 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审核 , 在有能力核实而未核实的情况下 , 造成损害后果 , 应当认定主观存在一定过错 。 不管是发布或转载 , 均应该谨言慎行 , 加大审核力度 , 防止有意或无意加入跟风炒作的行列 , 也会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
□庞理鹏(律师)
***编辑 吴龙珍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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