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财经#三问内讧风波中的新潮能源:财报虚实,诉求和障碍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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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山
编辑:西贝
提交临时提案、改组董事会、罢免现任管理层……新潮能源中小股东与管理层的矛盾愈演愈烈 , 终于引来了监管层的关注 。
4月16日晚 , 新潮能源发布《关于股东提请增加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 新潮能源五家股东联合向公司提交了临时提案 , 拟在即将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改组董、监事会 , 并提交了新任董、监事候选人的名单 。
据悉这五家联合股东为: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受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五 家单位 , 提案人合计持有公司9.96%的股份 。 现提案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 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等事宜 , 向公司提出增加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 , 关于选举傅斌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4月19日 , 新潮能源公告称 , 董事会收到临时提案后 ,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采用了各种合法方式对函件真实性、合法性等相关事项进行全面核查 , 并就相关问题向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询问 。
核查结果如下:一、金志昌盛无权代表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代为提交临时议案提名董事及监事候选人 。 二、临时议案上加盖的金志昌盛印章真实性存疑 , 且金志昌盛决策权利受限、其所持股票存在争议纠纷与司法限制 , 故其向公司提交临时议案的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无法得到支撑与确认 , 存在重大法律瑕疵 。
对此 , 联合股东则回应称 , 上市公司决不能只参考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 律师不是司法 , 没有这个权利做裁定 。 判断一个股东的权利有没有效并不是靠律师来判断 , 应该是法院或者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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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 和障碍
“我们的诉求非常简单 , 只想合法合规的把提案拿到股东大会上去表决 。 ”对于为何选择此时提案改组董事会 , 新潮能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傅斌对媒体表示 。
不过 , 傅斌看似简单的诉求面临一系列阻碍 。
4月18日 , 新潮能源的部分股东在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召开了一场采访人员发布会 , 就4月16日新潮能有发布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公告做出回复称:“新潮能源涉嫌篡改提案主体 , 该提案公告存在诸多不实之处且违反法律法规” 。
据悉 , 新潮能源股东委托代理人律师就股东提案的最新进展告诉媒体称 , 4月16号 , 上述5家股东(合计股权占比9.96% , )向新潮能源提交了关于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新增临时提案 , 主要通过现场公证、邮寄、以及电子邮件的公证送达给上市公司 , 但该提案被新潮能源拒收 。 同时 , 在现场公证完成后 , 新潮能源有员工对公证员进行威胁 , 要求公证员不予进行出证 。 而且 , 新潮能源当晚发布了收到提案的相关公告 , 但对于股东的提案内容进行了篡改 。
值得注意的是 , 这一事件已引发监管层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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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 , 新潮能源公告称 , 已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 。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你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 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提案程序和提案内容等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的 ,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不得无故设置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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