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情节严重公司将被限制投资比例和调整高管,保险投资开展自查自纠( 三 )


八、金融产品投资
43、是否存在通过其他公司代持金融产品 , 规避投资范围和比例、偿付能力等监管的情形 。
44、是否存在投资的有关金融产品已经展期或者展期协商的情形 , 如有请注明原因 。 (如无法按时偿还导致的被动展期 , 如续作的主动展期)
45、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偿付本息(收益)和提前还款 , 以及违反各方当事人约定的情形 。
九、金融衍生品投资
46、是否存在超监管要求范围使用衍生品对冲风险或以投机为目的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情形 。
47、是否存在参与衍生品交易风险敞口过大或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
十、境外投资
48、境外投资国别、投资范围、具体投资品种是否存在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 。
49、内保外贷行为是否存在未按监管规定整改的情形 。
50、按照新老划断原则 , 新增项目是否存在未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政策导向和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境外投资规定的情形 。
51、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境外主体投资的总额 , 是否存在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10%的情形;对单一境外主体的投资总额 , 是否存在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的情形 。
十一、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52、是否存在以保险资管产品为通道 , 掩盖关联交易实质 , 为关联方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
53、是否存在让渡产品主动管理职责 , 按照不具备相关投资能力的保险公司要求 , 发行组合类产品被动投资于保险公司事先选定的金融资产 , 为其规避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提供便利的情形 。
54、是否存在挪用产品资金 , 未实际用于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 , 被融资主体划转至母公司或其他机构另作他用的情形 。
其中 , 重点排查内容主要有以下四大方面 。
一是投资决策运行机制 。
据业内人士介绍 , 通常情况下 , 每家保险公司应制定投资决策授权机制 , 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董事会授权的投资执行委员会、总裁室、资产管理中心等 。 各层级投资管理单位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 , 行使各自权限 。
根据此次要求 , 各保险机构应核查投资决策和运作机制透明性、科学性 , 检查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保险资金运用职责划分情况 , 防范监督机制失衡或内控建设缺位 。 清查保险公司股东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情况 , 严格规范股东行为 。 核查保险公司首席投资官和保险资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部门设置情况 。
二是资金运用范围和模式 。
众所周知 , 对于重资产属性较强的保险业来说 , 资产负债管理是决定命运的关键 。 虽然绝大部分保险公司的认识已经到位 , 但部分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仍显不足 。
根据去年11月的通报 , 监管部门在之前排查中就发现 , 有公司为获取高收益 , 投资股票、未上市股权、不动产、信托产品等资产的占比接近监管上限 , 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较差 。 甚至还有个别保险公司铤而走险、顶风作案 , 资产配置激进 , 挑战监管底线 。
基于此 , 在新一轮排查中 , 这一项依然是重点 。 根据要求 , 各保险机构应核查是否存在超监管规定范围投资 , 或在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下直接开展相应领域投资的行为 。 核查保险公司是否存在配置大类资产超监管比例 , 或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交易对手超集中度上限比例情形 。 检查委托投资合规性 , 重点核查保险公司是否存在妨碍干预受托人正常履责 , 以及受托人提供通道服务或进行转委托的情形 。
三是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
随着监管治理力度的加大 , 一些隐匿在通道下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开始一一现原形 。 而这些问题的症结之一 , 是部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 。
根据此次要求 , 各保险机构应从严检查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和信息披露的充分性 , 核查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投资余额和比例是否存在不符合关联交易监管要求的情形 。 严格核查利用未上市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等设立平台公司 , 掩盖底层资产 , 隐匿资金真实去向 , 逃避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 。 从严检查通过其他公司代持债券 , 或利用未上市股权、不动产、基础设施等另类投资 , 输送利益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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