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重启准入条件!证监会放大招,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新规来了!庄托、黑嘴、传销式展业问题突出( 二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此外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存在境外股东的 , 境外股东应当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证券监管机构还应当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 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
值得注意的是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也受一参一控的要求限制 , 其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 , 其中控制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
3 、明确投资咨询业务范围可分为三大类
值得注意的是 , 此次明确了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范畴 , 将投资咨询业务分为三大类 , 分别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研报业务 。
其中 , 证券投资顾问和基金投资顾问主要是向特定客户就证券、基金等具体投资品种提出投资建议 , 发布研报业务主要是向客户就市场走势、投资标的投资价值等提出分析意见 , 不涉及具体的投资建议 。 同时 , 将实践中为资管产品、QFII 等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一并纳入监管 。
监管认为 , 此举实现了“结构优化” , 丰富和完善了业务类型 , 明确投资建议服务可涵盖证券、基金、衍生品等各类标的 , 形成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发布研究报告三种类型为主体的业务结构 , 更好满足客户的财富管理需求 。
4、 出借转让牌照、股份代持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被明确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 , 开展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 , 需严格规范职业行为 , 不得有以下几种现象存在:
(一)传播虚假、误导性或者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
(二)向客户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三)违规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四)侵占、挪用客户财产;
(五)利用客户资产或者职务便利为客户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六)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 , 建议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七)出租、出借、转让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 或者以承包、出租、出借、合资、合作、委托等方式将分支机构交由他人经营管理;
(八)为违法违规或者故意规避监管的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便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5、 需持牌经营 未经核准不得使用“证券投资咨询”等字样开展经营活动
《管理办法》提出 , 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 , 需持牌经营;对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 考虑到该类业务对资本市场定价有较大影响力 , 基于审慎监管的原则 , 现阶段原则上仅允许证券公司或其专业子公司开展 ,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此外 ,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 , 不得使用“证券投资咨询”“基金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开展经营性活动 。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6、 应参照券商、基金公司标准 重点补足内控
根据《管理办法》 , 监管要求要求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现行关于合规内控等有关要求 。 对于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机构 , 应当严格比照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有关监管规则 , 健全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 同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内部管控 , 要求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机构原则上不得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 , 防止业务无序扩张 。
7 、强化适当性管理 投资咨询机构应对客户进行分类
根据《管理办法》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客户 , 对客户进行分类 , 并对所提供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服务实施风险评级、分类管理 , 遵循风险匹配的原则 , 充分揭示风险 , 向客户提供符合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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