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十批)( 五 )


3月24日,检察机关与法院、法律援助中心三方连线,通过网络视频远程“云审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 
案例五:贵州省平塘县张某发、张某华涉嫌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1日,张某发从浙江省宁波市返回贵州省平塘县某村家中居家隔离观察 。根据2月10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居家隔离观察的重点疫区来黔人员开展核酸筛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返黔人员须进行14天的指定地点集中隔离观察 。2月11日,公安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一同前往张某发家中,劝说张某发进入集中隔离点隔离观察,张某发拒不配合并辱骂政府工作人员和执法民警 。劝说无果后,公安民警依照上述《通知》规定,协同政府工作人员对其实行强行带离,张某发激烈抗拒,将一名民警的衣袖撕坏,并将另一名民警的右手咬伤 。同时,张某发之父张某华还从家中拿出一根铁棍对民警进行威胁,被民警及时发现并夺下 。2月12日,平塘县公安局将张某发带到镇政府集中隔离点观察,对张某发、张某华二人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并对张某发、张某华决定取保候审 。同日,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应邀派员介入侦查并提出引导取证意见 。 
张某发、张某华集中隔离观察、检测结束后,公安机关于3月23日将张某发、张某华涉嫌妨害公务案移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平塘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发、张某华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妨害公务罪 。但鉴于张某发、张某华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政府工作人员到集中隔离点隔离观察,同时主动向相关人员赔礼道歉,可予以从轻处罚 。在检察机关对其宣讲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后,自愿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平塘县人民检察院于4月2日对张某发、张某华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对两人进行了训诫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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