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十批)

“化解矛盾、消弭对抗、修复损害、促进和谐”始终是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级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依循 。在持续严格防控两个多月后,我国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的新阶段 。尽管国际疫情仍在持续蔓延,国内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复工复产、化解防控疫情期间多发矛盾纠纷工作有序开展,司法办案也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服务保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检察机关一方面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社会稳定的严重犯罪,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对于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悔罪的刑事案件,要遵循刑罚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目的,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优势,促进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各项检察职能的履行,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支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这些要求,应该是检察机关办案和监督的目的,更是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依法履职过程中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去追求、体现的办案宗旨 。最高检选取了各地通过办案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效果的5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 
一、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疏通生产经营堵点 
【法律要旨】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行政非诉执行是一种强制执行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受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该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又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制度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的受理、审查、裁定、实施等环节进行监督,目的在于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 
限制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重要制度 。如果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消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对已满足解除消费限制、删除失信信息条件时不予及时解除、删除,将对被执行人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其合法权益 。中央政法委等五部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要求,加强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对确有错误的裁定或行政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 。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对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人民法院没有及时依法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或者被执行人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理由具有一定正当性的,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调查核实,查清案件事实 。针对确有错误的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和行政决定,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保护被执行人特别是当涉案被执行人为民企、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或者通过与人民法院和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为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提供便利,助力复工复产 。 
案例一:江苏省某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 
2017年9月25日,江苏省某市环境保护局发现某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遂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停止水泥制品加工和制造项目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经营部只缴纳了罚款,但未执行“停止水泥制品加工、制造项目的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环保部门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6月21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2019年1月21日,某市环保局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月22日,该法院对某建材经营部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该经营部的负责人卢某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予以网上公布 。2019年3月19日,某区人民法院确认某建材经营部已停产停业,遂于3月20日以执行完毕为由予以结案,但一直未解除卢某限制消费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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