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后』一审获刑2年,检方抗诉求缓刑,二审改判3年半 ,纪检干部酒驾撞死人后逃逸( 三 )


『人后』一审获刑2年,检方抗诉求缓刑,二审改判3年半 ,纪检干部酒驾撞死人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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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北京市一中院认为 , 余金平在交通肇事后逃逸 , 依法应对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 。 鉴于余金平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前饮酒 , 属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 据此应对其酌予从重处罚 。 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 , 认罪认罚且在家属的协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 , 据此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 , 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及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有关原判量刑错误并应对余金平适用缓刑的意见均不能成立;上诉人余金平所提应对其改判适用缓刑的理由 , 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 , 请求改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 , 均缺乏法律依据 , 不予采纳 。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 , 一审法院认定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正确 , 审判程序合法 , 但认定余金平的行为构成自首并据此对其减轻处罚 , 以及认定余金平酒后驾驶机动车却并未据此对其从重处罚不当 , 该院一并予以纠正 。
最终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的抗诉及余金平的上诉;撤销该案一审判决;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 , 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纪检干部身份影响缓刑?
抗诉机关认为 , 余金平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高级经理 , 在纪检部门办公室工作 , 不参与纪检案件办理 , 不属于纪检干部 , 且该身份与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无关 , 并非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 一审法院以此作为从重处罚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
余金平的辩护律师也认为 , 一审法院将余金平具有纪检干部身份作为不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能成立 。
『人后』一审获刑2年,检方抗诉求缓刑,二审改判3年半 ,纪检干部酒驾撞死人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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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判决显示:首先 , 无论余金平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纪委部门具体从事办公室文字工作还是纪检案件办理 , 其从事的都是纪律检查工作 , 其本人对自己工作岗位的性质、职责与工作内容非常清楚 。 一审法院认定余金平系纪检干部并无不当 。
其次 , 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仅将余金平作为纪检干部未严格要求自己及知法犯法 , 作为不采纳原公诉机关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的理由 , 而并未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 。 是否适用缓刑只是刑罚执行方式的选择 , 而非对刑罚种类或者刑期长短的调整 , 不存在刑罚孰轻孰重的问题 。
再次 , 法院在评估对余金平是否适用缓刑时 , 应该充分考虑到本案判决对于社会公众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高度尊重生命价值、充分信任司法公正的积极正面导向 。 一审法院将余金平系纪检干部作为对其不适用缓刑的理由之一 , 并无不当 。

(责任编辑:岳权利 HN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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