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后』一审获刑2年,检方抗诉求缓刑,二审改判3年半 ,纪检干部酒驾撞死人后逃逸( 二 )
一审法院:认定自首 , 判刑2年
此案一审法院查明 , 余金平案发前系中国中铁(601390,股吧)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纪检干部 。 案发当晚其酒后驾车从海淀区五棵松附近回门头沟区居住地时发生交通事故 。
一审法院认为 , 余金平构成交通肇事罪 。 余作为一名纪检干部 , 本应严格要求自己 , 其明知酒后不能驾车 , 但仍酒驾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 特别是逃逸后擦拭车身血迹 , 回现场附近观望后仍逃离 , 意图逃避法律追究 , 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 , 判处缓刑不足以惩戒犯罪 , 因此对于公诉机关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 , 该院不予采纳 。
法院鉴于余金平自动投案 , 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可认定为自首 , 依法减轻处罚;其系初犯 , 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 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据此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余金平有期徒刑2年 。
检方抗诉
一审宣判后 , 门头沟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 , 认为原判量刑错误 。
门头沟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显示:一审法院以余金平系纪检干部为由对其从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 一审法院认为余金平主观恶性较大并不准确 。 余金平酒后驾车交通肇事属过失犯罪 , 在肇事后逃逸但又在数小时后投案自首 , 投案自首时间距离案发时间短 , 主观恶性较小 , 犯罪情节较轻 。
一审宣判后 , 检方提出抗诉 , 认为原判量刑错误 。
图片
图片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门头沟区检察院的上述抗诉意见 , 并提出 , 余金平两度被羁押 , 已经深刻感受和体验到痛苦和煎熬 , 对其宣告缓刑能达到教育挽救目的 。 同时 , 在余金平被羁押后 , 其妻子既要工作又要照顾年幼孩子 , 家庭生活存在巨大困难 , 对其宣告缓刑能取得更好社会效果 。
余金平也提出上诉 ,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 改判对其适用缓刑 。 余金平的辩护律师认为 , 原判有期徒刑二年的量刑较重 , 请求改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
随后 , 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 。
二审法院:不是自首 , 判刑3年半
二审判决书中提到 , 抗诉机关认为 , 该案并无证据证实余金平在事故发生时即知道自己撞了人 , 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 应认定其是在将车开回车库看到血迹时才意识到自己撞人 。
余金平也认为 , 发生事故时自己没有意识到撞人;余的辩护律师认为 , 余金平在事发当时没有意识到发生交通事故 , 而是在将车辆停在地下车库、发现车上有血迹时才意识到可能撞人 。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 , 首先 , 从现场道路环境看 , 本案虽然案发时间为21时28分 , 但现场道路平坦 , 路灯照明正常 , 路面视线良好 , 肇事车辆前灯正常开启 , 现场没有影响余金平行车视线的环境、天气等因素 。
其次 , 证据证明被害人遭受撞击时力度非常之大 , 且被害人与肇事车辆前机器盖、前挡风玻璃的撞击 , 以及随后的腾空连续翻滚 , 均发生在余金平视线范围之内 。
再次 , 被害人身高1.75米 , 在被肇事车辆撞击后身体腾空 , 并伴随肇事车辆的前行在空中连续向前翻滚 , 最终落在前方26.2米的人行便道上 , 这些均处于余金平的视线范围之内 。
另外 , 余金平当庭供称自己视力正常 , 案发前虽曾饮酒但并未处于醉酒状态 , 意识清晰 , 能够有效控制自己身体 。 现场监控录像也显示 , 余金平在撞人后并未刹车 , 且能准确及时校正行车方向 , 回归行车道继续行驶 。
综上 ,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 , 余金平对其于驾车撞人这一事实应是完全明知的 。 余始终辩称事故发生时自己不知道撞人 , 只感觉车轧到马路牙子 , 这与该案客观证据明显不符 。 余金平在事故发生时对于撞人这一事实是明知的 , 但其在自动投案后始终对这一关键事实不能如实供述 , 因而属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 故其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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