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青」江青受审做最后陈述突然曝出一句,震动全场( 四 )
这时审判长向江青宣布:
“你在法庭辩论中 , 对特别检察厅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是进行陈述和辩护 , 而是利用法庭辩论的机会 , 进行诽谤、谩骂 , 法庭一再警告你 , 你不服从法庭的指挥 , 违犯法庭规则 , 现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 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 ”
江青又继续作“最后的陈述” , 咒骂法庭“包庇、减轻真正的罪犯” 。 她攻击邓小平 , 咒骂华国锋是“叛徒” 。
在十名主犯之中 , 江青民愤最大 。 在进行判决前 , 曾听取各方意见 , 在部队代表中做过“测试”:
被邱会作陷害打倒、复出后担任总后勤部副政委的李耀文将军发表意见:“江青和张春桥起码应判死刑 , 王洪文可判十五年 , 姚文元和陈伯达应分别判处无期 。 黄、吴、李、邱、江应判十三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
接着 , 海军、空军等单位分别拿出判刑意见 。 普遍认为江青、张春桥应判烈刑或死缓;黄、吴、李、邱、江在历史上还做了点贡献 , 他们是革命出身的 , 且认罪态度比“四人帮”好 , 因此判的最高刑应比“四人帮”低 。 “四人帮”是靠“打、砸、抢”起家的 。
正在这时 , 全军几百万名指战员的代表在京西宾馆对十名主犯量刑进行了投票表决 。 参加投票的八十八名代表 , 有近十种意见 。
江青:死刑立即执行三十三人 , 死缓四十八人;
张春桥:死刑立即执行三十六人 , 死缓四十六人;
姚文元:无期徒刑六十五人 , 二十年十一人;
王洪文:无期徒刑十七人 , 二十年四十九人;
陈伯达:无期徒刑三十二人 , 二十年二十七人 , 死缓十五人;
黄永胜:无期徒刑四十三人 , 二十年二十二人 , 死缓十一人;
吴法宪:无期徒刑十五人 , 二十年三十五人 , 十五年二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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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作鹏:无期徒刑十人 , 有期徒刑十一人 , 二十年三十八人 , 十五年十一人 , 七年一人;
邱会作:死缓十三人 , 无期徒刑十一人 , 有期徒刑十二人 , 二十年二十八人 , 十五年二十一人;
江腾蛟:死缓二十五人 , 二十年三十九人 , 十五年十三人 。 (注:萧思科:《超级审判》 , 济南出版社1992年版 。 )1981年1月25日上午九时 , 北京正义路一号特别法庭爆满 。 对十名主犯公开宣告判决 , 在这里进行 。
这天 , 江青是十名主犯中起得最早的一个 。 显然 , 出于对最后判决的关注 , 她一夜没有睡好 。
开庭之后 , 由庭长江华宣读判决书 。 判决书很长 , 达一万六千多字 , 江华读完“集团罪”部分 , 然后由副庭长伍修权宣读十名主犯“个人罪”部分 , 再由江华接下去 , 直至全部读毕 。
在“个人罪”这一部分 , 江青名列第一位 。 关于江青的犯罪事实和应负的刑事责任 , 判决书上是这么写的:
被告人江青 , 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目的 , 为首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 , 是反革命集团的主犯 。
江青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 。 1967年7月 , 江青伙同康生、陈伯达作出决定 , 对刘少奇进行人身迫害 , 从此剥夺了他的行动自由 。
自1967年5月开始 , 江青直接控制“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 , 伙同康生、谢富治指挥专案组对被逮捕关押的人员进行逼供 , 制造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特务”、“反革命”的伪证 。 1967年 , 江青为了制造迫害刘少奇的伪证 , 决定逮捕关押杨一辰、杨承祚、王广恩和郝苗等十一人 。
在杨承祚病危期间 , 江青决定对他“突击审讯” , 使杨承祚被迫害致死 。 江青指挥的专案组也使得王广恩被迫害致死 。 江青伙同谢富治指使对病势危重的张重一多次进行逼供 , 致使他在一次逼供后仅二小时即死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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