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金融委会议强调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 新《证券法》筑牢基石( 二 )


此外 , 在“优胜劣汰”方面 , 此次《证券法》取消了“暂停交易”制度 , 授权交易所制定新的退市规则 。 目前在科创板 , 已经明确取消了“暂停交易”而要求直接一步“退市” , 这无益也有利于市场出清 , 让更多的优质上市公司留在市场上 , 把部分壳公司淘汰出局 , 优化资源配置 , 给投资者带来更好的投资标的 , 也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功能 。
对于我们中介机构而言 , 会议也再次强调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 依法谨慎勤勉从业 , 也是每个中介机构应尽的职责 。 特别是 , 《证券法》取消了对会计师证券从业的核准制 , 改为备案制后 , 部分上市公司聘请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 , 备受市场关注 。 这也是新《证券法》实施之后面临的新的课题和挑战 。 放开管制是市场化改革的应有之举 , 但是在放开后 , 如果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 也有待市场检验和监管跟进 。
【#证券法#金融委会议强调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 新《证券法》筑牢基石】最后 , 个人建议 , 在未来完善投资者保护方面 , 还应重点考虑如何加强上市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的履行 。 易主席指出 , 要“充分借鉴国际最佳实践” 。 从美国市场经验来看 , 除信息披露和打击欺诈 , 对上市公司运行而言 , 保证公司“依法诚信”运行的很重要抓手 , 其实是董事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 , 即董事应当谨慎勤勉、忠实地为公司服务 , 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甚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 , 大股东对小股东也负有信义义务 。 美国公司诉讼实践中 , 充满对公司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诉讼 , 这成为规制公司规范诚信运行 , 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石性制度 。 我国《公司法》实际也有类似规定 , 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第一百四十九条也规定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 , 针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 利用职务便利 , 操纵上市公司从事若干特定违法行为 , 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还规定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但遗憾的是 , 因为法律规定“语焉不详” , 缺乏明确指引 , 所以此类案件非常稀少 , 也因此缺乏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澄清 , 让这一很重要的法律规则成为摆设 。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著名法学教授John C. Coffee, Jr. , 在谈到以刑罚手段规制信义义务时指出 , 刑罚更重要地不是增加违法成本 , 而是对其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 。 虽然新《证券法》大幅度增加了违法成本 , 但是对有些投机分子而言 , 可能不过是增加了其利益计算中的成本项 , 在巨大的利益面前 , 还不足以阻吓其违法冲动 。 因此 , 我们应当深入研究从《公司法》信义义务到《刑法》背信犯罪的一整套规则体系 , 弥补这一关键短板 , 形成具体可实施的法律制度体系 , 多手段震慑和打击违法行为 , 保障上市公司依法诚信经营 , 让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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