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所■判了!焦作原车管所所长贪污受贿712万元,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三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崔国平提供的小金库流水账及支出明细等证据;2.崔国平提供的车管所用油情况明细表;3.崔国平书写的伙食费套现统计表;4.崔国平书写的流水账燃油费提现统计表;5.崔国平书写的流水账;6.崔国平书写的流水账;7.崔国平书写的现金支付表明细;8.焦作市公安局的证明以及伙食费明细等证据;9.焦作市公安局关于车管所伙食费的财务凭证及附件等证据;10.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财务凭证等证据;11.焦作市公安局拨付车管所燃油费统计表及财务凭证等证据;12.焦作市鑫宏机动车安检有限公司会计杨敏提供的鑫宏支付车管所伙食费和厨师工资的证明以及具体金额的财务凭证等证据;13.证人徐某、张某4、邓某、张某5、陈某3、赵某、杨某3、王某4等人的证明材料;14.证人崔国平、秦某2、宋某、田某等人的证言;15.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
综合证据:1.户籍证明及证明等证据;2.杨道华干部任免表、焦作市委任免通知等证据;3.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延长留置措施呈批表等证据;4.发、破案经过 , 情况说明;5.扣押决定书;6.孟州市检察院对李涛的立案决定书、李涛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7.焦作市连顺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出具的报表;8.车管所提供的统计表;9.焦作市公安局出具的更正、焦作市车管所出具的更正说明;10.焦作市元之宏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焦作市元之宏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11.证人吕某、陈某3、冯某1、冯某2心的证言 。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杨道华犯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贪污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 二、暂扣的被告人杨道华赃款4697993.8元予以追缴 , 上缴国库;杨某1、李某4、魏某、李某5、李某1、王某2、张某2、何某、白某、崔某所退赃款共计136万元予以追缴 , 上缴国库;杨道华退给王某1的110万元、李某240万元、张国平500元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 追缴后上缴国库 。 本院认为 , 原判认定上诉人杨道华犯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杨道华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本院不予采纳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车管所■判了!焦作原车管所所长贪污受贿712万元 , 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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