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再次征求意见:取消许可证3年有效期 明确保险机构高管近亲属履职回避( 二 )


三、《规定》提出 , 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 请问为什么出台这一政策?
《规定》第九条对保险机构的高管和工作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行为做出了规定 。 近期 ,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 , 对业务回避提出明确要求 。 前期 , 在监管实践中 , 保险监管部门查处了一些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近亲属通过虚列费用、虚构业务等方式 , 违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 , 为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套取费用 , 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 对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近亲属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行为 , 应依据《指导意见》的要求 , 从严规定 。
四、《规定》在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责任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规定》在两个地方对加强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 要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 , 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 ,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
二是《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三)违反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现场检查的;
(四)违反规定对保险代理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保险代理市场佣金水平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在《规定》中明确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要求 , 规范履职行为 , 明确监管责任 , 避免监管任性 , 是从严治党、依法监管的重要体现 。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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