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最高检发布12309检察服务中心依法处理涉疫典型案例( 三 )
案例八:湖北省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处理涉监管场所疫情防控线索
2020年2月25日 , 湖北省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热线接到湖北省汉阳监狱二监区狱警张某的咨询来电:罪犯陈某服刑期限已满 , 鉴于当前疫情形势 , 要求其继续留在监狱有利于疫情防控 , 但对这种做法是否符合规定拿不准 , 希望检察机关释疑解惑 。
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接听电话后 , 详细记录了相关情况 , 并第一时间向院领导报告 , 研究答复内容和处理措施 。 随后 , 将研究结论电话回复狱警张某 , 告知其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 贯彻执行司法部关于监狱疫情防控的相关文件和部署 , 落实严防输出的要求 , 稳妥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工作 。 同时 , 该院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报告此次来电及处理情况 , 并向该院驻湖北省汉阳监狱检察室进行通报 。 驻汉阳监狱检察室表示 , 将严格落实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规定 , 贯彻执行上级要求 , 监督监狱落实 ,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
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 督促汉阳监狱落实全面排查筛查检测工作 。 目前汉阳监狱已对2020年4月30日前拟释放人员进行了全面摸排 , 严格做好刑满释放人员集中安置工作 , 扎紧出入关口 , 筑牢防控屏障 , 并对1月23日以来已释放人员进行了逐人回访 , 摸清了已释放人员身体状况 。 目前 , 所排查人员身体状况均无异常 。
案例九:湖南省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处理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问题线索
2020年3月4日 ,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热线接到律师张某的电话 , 反映自己是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赵某涉嫌盗窃口罩一案的辩护律师 , 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未阅卷 , 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就将该案起诉至法院 , 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 。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来电后 , 详细记录了相关情况 。 当日 , 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即将此线索交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 要求立即开展调查 , 如情况属实 , 必须立刻整改 。 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工作人员随即向公诉案件承办人了解情况 , 并查阅相关文书 。 经查 , 因赵某涉嫌盗窃一案为涉疫案件 , 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工作要求 , 必须快审快结 , 且在检察机关已向赵某及其近亲属告知诉讼权利的情况下 , 其近亲属未及时将已为赵某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告知检察机关 , 在律师张某尚未向检察机关提出阅卷申请时 , 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已向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 由此导致张某在检察环节未能阅卷 。
为保障律师张某的诉讼权利 , 北湖区人民检察院迅速与北湖区人民法院沟通 , 法院同意张某随时到法院查阅相关案卷 。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就此与张某进行了沟通反馈 。 张某对郴州市检察机关疫情期间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给予高度评价 。
案例十:陕西省检察机关发现并妥善处理涉疫案件线索
2020年2月8日 ,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浏览当地网络自媒体时 , 发现群众反映疫情期间存在药店乱涨价的现象 。 有群众称 , 在临渭区城区某药店购买中成药玄麦柑橘颗粒时 , 货架上标注的价格为每盒7元 , 付款时却要按9元结算 , 不知这种行为归哪个部门处理 。 发现线索后 , 工作人员立即将此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 并作为公益诉讼损害线索移送本院相关部门 。 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迅速与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 , 部署开展调查工作 。
经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暗访调查证实 , 群众反映的药店随意抬价情况属实 。 2020年2月13日 , 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 , 对该药店作出处罚2000元的决定 , 药店负责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 检察机关将查处情况通过网站作出回复 , 得到群众赞许 。
案例十一:浙江省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处理涉野生动物保护问题线索
2020年2月24日至25日 ,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多次收到匿名群众来信来电 , 反映辖区内多家餐饮店的店招经营内容包含野味蛇馆等 , 不利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 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鉴于该批线索涉及公共利益损害且事关疫情防控 , 该服务中心当即移送本院相关部门办理 。 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迅速对全市范围内的农贸市场、超市、小型餐馆以及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进行排查核实 。 经调查取证发现 , 全市范围内仍有34家小型餐馆的店招显示提供野味等餐饮服务 。
2020年2月24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 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 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 , 全市34家餐饮店的行为助长了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食野生动物之风 , 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2月26日 , 该院依法向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 , 要求其严格查处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 , 并对全市范围内餐饮业违法店招进行整顿 , 彻底革除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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