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输入法”引发专利大战( 三 )
两百度公司则认为 , 其相关抗辩意见及说明包含百度输入法软件的设计理念及实现方式 , 一审法院已给予搜狗公司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对相关材料进行阅看 , 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
同时 , 源代码勘验是在法官、技术调查官、鉴定专家及搜狗公司、两百度公司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 百度输入法软件源代码涉及两百度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 , 一审法院认为不应直接披露给搜狗公司 , 但一审法院给予搜狗公司足够的时间对百度输入法软件的实现方式进行阅看和研究 , 搜狗公司完全有机会和时间对百度输入法软件源代码勘验发表质证意见 , 所以 , 搜狗公司相关质证权利受到损害的主张不能成立 。
终审判决61页3万余字
3月30日上午 , 合议庭进行了二审宣判 。 据悉 , 该案判决书长达61页共计31000余字 , 法院对三大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说理 。
首先 , 上海高院认为 , 如果主题名称仅是对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概括 , 而不是技术特征的限定 , 那么它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一般限于确定专利技术方案所适用的技术领域 。 技术领域由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即可明确 。 本案中 , 搜狗公司专利用户多元库与百度输入法软件用户词库的技术领域相同 。
此外 , 搜狗公司专利对自造词中的二元关系作了区分 , 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发明效果 。 因此“具有相邻关系的用户字词对”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字或词的组合;二是字或词之间具有相邻关系 , 即谁与谁相邻 。 而百度输入法采用整词的存储方式 , 并没有获取相邻关系的用户字词对 。
对于概率 , 搜狗公司专利的概率受用户输入二元词对的总次数影响 , 而从现有的勘验和相关实验结果看 , 百度输入法软件的词频并不受用户输入用户词总次数的影响 。 搜狗公司的相关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明确区分了“词频”和“概率”的不同表述 , 因此“词频”和“概率”具有不同含义 , 属于不同的技术手段 , 不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 , 综上 , 百度输入法软件并未落入搜狗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 。
其次 , 上海高院认为 , 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人指控被控侵权软件侵犯了涉案专利权 , 应当对该软件相关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承担举证责任 。 但鉴于在计算机软件专利侵权案件中 , 被控侵权软件实现某种技术效果及功能的过程通常为终端用户所不可见 , 故需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 现象与方法流程的对应关系等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
一般而言 , 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人应至少在现象上证明被控侵权软件具备了涉案专利限定的全部功能 , 被控侵权的基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 在原告完成上述初步举证责任的情况下 , 举证责任应当转移至被告 。 被告需举证证明虽然实现了同样的技术功能和效果 , 但其采用了有别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 。
本案中 , 搜狗公司提出了相关实验以证明百度输入法软件在组词过程中存储并调用了二元词对 , 而两百度公司进行了一系列反证实验 , 证明其采用的是“隐式自造词”的技术方案 , 将两次直接上屏的词拼接成一个整词进行存储 , 不存在具有相邻关系的用户字词对 , 也未统计并存储用户字词对在用户输入时相邻出现的概率 。 且两百度公司亦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被控百度输入法软件源代码进行勘验 。 因此 , 在搜狗公司进行相关实验后 , 两百度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举证责任 , 一审法院对于搜狗公司和两百度公司的举证责任分配并无不当 , 搜狗公司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法院不予支持 。
最后 , 上海高院认为 , 本案涉及百度输入法软件用户词库的实现方式 , 一审法院根据两百度公司的申请 , 对百度输入法软件技术事实查明部分不公开审理并无不当 。
法院认为 , 两百度公司的相关抗辩意见和说明属于当事人的意见陈述 , 在这些相关说明中 , 包含了百度输入法软件的设计理念及实现方式 , 一审法院已给予搜狗公司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对相关材料进行阅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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