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焦点南京站』知名开发商“以房抵债”,股价只剩9分钱,数百名员工被套!( 三 )


福晟惠州项目的跟投缴款通知 资料来源:受访者提供
但同样的 , 跟投风险不容小觑 。
那么 , 这个所谓的跟投在法律上究竟是如何界定的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徐晓明律师告诉采访人员 , 房企开展员工跟投的形式多种多样 , 具体法律性质应视项目具体操作和双方协议约定 , 其性质可分为借贷关系与投资关系两种 。 如认定为借贷关系的 , 那么即便公司因为项目开发不利出现亏损 , 仍需向员工还本付息;如认定为投资关系的 , 则意味着员工需和公司共担市场风险 , 共享投资收益 , 在开发不利的情况下 , 员工跟投甚至有可能会打水漂 。
司法实践中 , 对于跟投性质的认定 , 并不仅仅看协议字面表述 , 而是会根据当事人的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性质 。 一般来说 , 如果投资人的目的并非为了取得目标公司股权 , 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 , 保本付息的 , 且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 , 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 而非投资关系 , 目标公司或有回购义务的股东是投资人的债务人 。
徐晓明律师提醒 , 如上述跟投项目被认定为借贷关系的 , 首先需查明债务人是谁?如集资款实际借款人是福晟原股东 , 或集资款被原股东支配使用于其他项目的 , 则真正的债务人应为原股东 , 原股东对债务应承担还款责任 。 如集资款实际借款人是公司 , 也确用于公司项目的 , 则在正常情况下 ,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 , 股东转让股权是股东对自有权利的处分 , 影响的是股东自身权益 , 对公司财产并不产生直接影响 。
因此 ,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不会对公司原有债务承担产生影响 , 债务人仍然是公司 。 但在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 原股东与公司发生人格混同 , 原股东恶意侵害公司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 , 原股东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张波直言 , 作为内部人组成的小股东 , 一般都是受到企业为主体的大股东的控制的 , 并不会同股同权 。
跟投“变形” , 企业和员工分道扬镳
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 , 跟投似乎变得不那么“灵光”了 。
“说白了大家在赌市场 。 ”刘浩称 , 目前不少公司都是强制跟投 , 但很多公司对于本金是有兜底条款的 , 比如项目跟投本金 , 最多让你补缴一倍 , 这风险很大 。 于是 , 很多人前期分钱后 , 就会选择拍拍屁股走人 , 很难深耕 。
“很多时候企业和员工反目成仇 , 都是因为亏钱了 。 老板想的是绑定核心 , 拿了这个项目要对这个项目负责 , 但现实却是 , 跟投更像是来做兜底的 。 ”刘浩表示 。
不过在张波看来 , 这也倒逼一些房企将强制跟投改为自愿 , 投资也有限额 , 比如工资40% 。 员工可以选项目 , 可以选择配资或者不配资 , 不配资就收益低一点 , 配资风险高一点 。 同时跟投有上限 , 给予一定比例 , 根据公司职级来 。
就原富晟员工跟投维权的相关问题 , 福晟集团原董事长潘伟明4月8日接受财新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 , “我们会尽快解决这个事情 , 政府已经在做方案 。 ”
就在3月30日举行的业绩会上 , 世茂董事局副主席许世坛表示 , 会陆续把福晟的一些项目并到上市公司 , 但需要过程、需要尽调、资产、财务等一项项做 。
截至4月9日收盘 , 福晟国际股价报0.09港元 , 总市值为10.23亿港元 。 (文中张华、李辉、王超、刘浩皆为化名)
【『搜狐焦点南京站』知名开发商“以房抵债”,股价只剩9分钱,数百名员工被套!】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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