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男子农业银行卡被人刷走1万多元,法院判银行赔偿


2019年末 , 法院发布了一起财产损失纠纷案件的宣判结果 , 法院判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赔偿邓某损失人民币10086.93元 。
【[中国农业银行]男子农业银行卡被人刷走1万多元,法院判银行赔偿】法院审理查明 , 2013年12月31日 , 原告邓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办理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 , 并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服务 。
2017年4月23日 , 邓某的借记卡陆续发生八笔交易 , 包含查询费、手续费、取现 , 合计发生款项金额人民币10086.93元 。
邓某认为银行卡由其持有 , 上述交易为他人盗刷其银行卡 , 2017年4月24日 , 邓某向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朱剪炉派出所报案 , 并于当日将银行卡内其他转账业务取消并取现 , 后又将银行卡挂失止付 。
一审法院认为 , 在该储蓄关系中 , 农业银行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保护密码安全的义务、负有保障原告借记卡内资金安全和鉴别借记卡真伪、确保卡内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的义务 。 本案中 , 涉诉借记卡发生人民币10086.93元交易时 , 交易系统显示交易发生时间为2017年4月23日 , 交易代码显示在境外发生八笔交易 , 而原告本人持有借记卡 , 并于次日即2017年4月24日便采取了向银行核实情况、打印借记卡明细清单、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措施 。 依据时间、空间等一般常识判断 , 涉案交易应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复制的银行卡进行的伪卡交易 , 表明被告银行发放的借记卡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和不可复制性 , 被复制的银行卡不能被交易系统排除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虽侵权行为由犯罪嫌疑人实施 , 但在本案中 , 邓某作为持卡人 , 并无证据证明密码系由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泄露 , 应当认定银行没有尽到保证支付安全义务 , 构成违约 , 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赔偿原告所遭受的损失 。
此案一审结果发布后 , 农业银行提出上诉 。
农业银行认为 , 邓某存在银行卡及密码保管不当行为 。 银行卡及密码应由本人保管 , 但邓某承认银行卡及密码不只是本人了解和使用 。 邓某存在银行卡及密码保管不当的行为 , 应承担法律后果 。 另外 , 根据“谁主张 , 谁举证”的原则看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 邓某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银行存在过错 。 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 而且 , 本案应先刑后民 。 本案所涉交易 , 邓某认为不是本人交易 , 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 此案应待公安机关侦结案件后 , 对案件有了确定性后再进行审理 。
法院认为 , 夫妻本一体 , 邓某将密码告知妻子属人之常情 , 邓某亦陈述没有其他人知晓密码和使用过涉案借记卡 , 且上银行亦无邓某将密码泄露给其他人的证据 , 本案情形不属于密码保管不当的行为 。 现储户因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未能保障交易安全而受到损失 ,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 另外 , 刑事案件的定罪 , 不影响本案民事案件裁判结果 。
最终 , 法院判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赔偿原告邓某损失人民币10086.93元 。
(二三里编辑 罗棋)
[中国农业银行]男子农业银行卡被人刷走1万多元,法院判银行赔偿
本文插图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