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这样泡病假可能要判刑!(附起诉书、判决书)( 三 )


(三)鉴定意见 。
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 。证实:涉案的26张诊断证明书中“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建议休息专用章”印文与原单位提供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
(四)被告人周某的供述 。证实被告人周某归案后的供述和辩解情况 。
以上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 , 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
对于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 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第一 , 被告人周某在无法从正规渠道取得医院的休假建议的情况下 , 从不法人员处购买病历记录及诊断证明书提供给供职单位 , 意在使供职单位相信其患病须休假的事实 , 其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
第二 , 被告人周某在长期不到岗工作的情况下 , 向供职单位提供虚假的病例和诊断证明书 , 虚构自己因病须休假的事实以骗取供职单位继续向其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 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第三 , 被害单位为周某缴纳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款项 , 均系周某因虚构事实而骗取的相应待遇 , 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第四 , 关于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数额 ,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 , 周某系从2014年10月22日开始以虚假的病例记录和诊断证明骗取工资 , 被害单位向其支付的2014年10月的1952.99元工资系全月工资 , 不应全部计入犯罪数额 , 但本案中并无证据可以证实在2014年10月22日至31日期间内周某实际获得的工资数额 , 故对该1952.99元犯罪数额不予认定 。此外 , 周某在2016年10月22日以前系正常工作或合理休假 , 不存在欺骗行为 , 单位在该月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共1944.7元亦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
综上 , 本院认定被告人周某诈骗数额为15742.76元;
第五 , 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全部退赔赃款、无前科劣迹等情节 , 酌情予以考虑 。
本院认为 , 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虚构事实 , 骗取被害单位钱款共计15000余元 , 属数额较大 , 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 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 , 主要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性准确 , 依法应予以支持 , 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考虑 , 但诈骗数额应认定为15742.76元 。被告人周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所犯罪自行 , 当庭自愿认罪 , 系自首 , 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将所获赃款全部退赔被害单位 , 确有悔罪表现 ,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缓刑一年 , 并处罚金一万元 。
(缓刑考验期限 ,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 , 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 , 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副本二份 。
审判长 李X
人民陪审员 张X
人民陪审员 洪X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X
【■注意了!这样泡病假可能要判刑!(附起诉书、判决书)】以上转自: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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