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这样泡病假可能要判刑!(附起诉书、判决书)( 二 )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X
2016年9月23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津0104刑初499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周某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6]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 , 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X、王X出庭支持公诉 , 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姚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 被告人周某于2007年3月入职天津某电器有限公司 , 系该公司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店空调营业员 。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 , 周某采用向公司提供伪造的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病情病历的手段休病假 , 骗取天津某电器有限公司依照规定向其发放的工资及缴纳社保费、公积金共计19640.45元 。
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周某 , 并向法庭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 , 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 当庭表示认罪 , 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
......
上述事实 , 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物证 。
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证实:天津某电器有限公司因周某涉嫌诈骗一事于2016年4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 周某于2016年6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
2、天津某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报案材料 。证实:被告人周某于2007年3月入职天津某电器有限公司 , 案发前系该公司南开区鞍山西道店空调部营业员 。天津某电器有限公司因被告人周某利用虚假的诊断证明骗取公司工资、公积金和社保费向公安机关报案 。
3、天津某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人周某的《劳动合同书》 。证实:被告人周某系天津某电器有限公司员工 , 双方于2015年4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4、天津某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人周某的工资、社保、公积金明细清单及银行交易明细清单 。证实:被告人周某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 , 每月领取的实发工资分别为1952.99元、693元、693元、400元、292.8元、660元、544.16元 , 合计5235.95元;天津某电器有限公司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 , 每月为周某缴纳的社保及公积金分别为1944.7元、1944.7元、1944.7元、2337.6元、2077.6元、2077.6元、2077.6元 , 合计14404.5元 。
5、天津某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人周某的病假明细单 。证实:被告人周某自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4月称病休假的情况 。
6、被告人周某向天津某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及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实:被告人周某用虚假的材料向天津某电器有限公司请病假的事实 。
7、劳动争议仲裁材料 。证实:被告人周某曾与天津某电器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 周某向天津某电器有限公司提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要求 , 2016年1月14日 , 仲裁机构因发现周某开具虚假的病假材料而驳回周某的相关申诉请求 。
8、证人缪某出具的收条 。证实:案发后 , 被告人周某已将其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的工资、社保金、公积金共计19640.45元退赔天津某电器有限公司 。
9、常住人口信息表 。证实本案被告人、证人等人的身份户籍情况 。
(二)证人证言 。
证人缪某的证言 。证实:缪某系天津某电器有限公司监察室纪检主管 , 被告人周某系天津某电器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店空调部营业员 , 天津某电器有限公司因被告人周某利用虚假的诊断证明骗取公司工资、公积金和社保费一事委托缪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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