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明』这些糟心事,你碰上了吗?福建这类消费投诉增长18倍!( 二 )


例如:消费者陈女士于2020年01月19日为其小孩向厦门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报名早教课程 , 培训费21760元 , 消费者与培训机构签订了培训合同 , 支付了培训费用 , 因受疫情影响 , 培训机构无法按计划进行面对面授课 。 由于陈女士在假期结束后将带孩子赴四川工作 , 延期培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便与培训机构协商退款事宜 , 遭到拒绝 , 陈女士认为该培训班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 遂向厦门市湖里区禾山所消委会投诉 , 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认为 ,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 , 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 经调解 , 培训机构最终同意向陈女士退款 。
【『大三明』这些糟心事,你碰上了吗?福建这类消费投诉增长18倍!】
『大三明』这些糟心事,你碰上了吗?福建这类消费投诉增长1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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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
教育培训合同履行的法律提示
1、预付费的线下教育培训合同因疫情无法按期上课的 , 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退费?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 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 ”线下教育培训是人群密集型活动 , 此次疫情构成阻碍教育培训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 。 受疫情影响无法进行线下教学的 , 培训机构有权依据《合同法》主张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 因教育培训合同大都采取预付费模式 , 对于未授课部分的费用 , 消费者有权主张退还未授课的预付课程费用 , 但由于不能履行合同并非教育机构的责任 , 因此消费者无权向教育机构主张违约责任 。
2、培训机构不同意退款 , 主张通过增加学时、延期上课解决的 , 如何处理?
答:培训机构主张通过增加学时、延期上课解决的 , 属于合同的变更 。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 , 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 《合同法》规定 , 当事人协商一致 , 可以变更合同 。 因此 , 原则上讲合同成立后 ,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 要改变合同的内容 , 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 在疫情期间 , 教育培训机构主张通过增加学时、延期上课解决的 , 应当取得被培训人的同意 , 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 , 教育机构无权擅自变更合同 。 但是 , 在双方最初订立合同时就约定履行过程中遇到相关情况可以通过增加学时、延期上课等解决的 , 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 。
3、消费者仅以教育培训机构在疫情期间将当面授课变更为网上授课的要求解除合同 , 应否支持?
答:《合同法》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教育培训合同的目的是通过教育培训获取知识和技能 , 而并非教授的形式 , 疫情期间 , 教育培训机构因不可抗力无法组织线下当面授课而转为线上教学的 , 应当根据培训的内容、授课老师的变化情况等予以综合分析 。 如果培训的内容是知识性的文化课程 , 线上培训老师与线下相同的 , 结合考虑疫情的背景下教育培训方为履行合同所做的努力 , 此种变化不必然导致教育培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不支持解除合同 。 如果培训的内容属于舞蹈、武术等需要培训老师当面指导纠正的 , 变更线上教学无法实现学生培训的目的 , 消费者有权以此主张解除合同 。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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