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5月1日起施行( 五 )


(二)制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三)拟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规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至少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罢免和递补等事项 , 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 , 筹备组应当研究处理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 , 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第三十三条首次业主大会应当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
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 , 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三)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不再接受事实服务;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决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 , 管理、使用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
(八)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或者补助的标准 , 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实施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九)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
业主委员会应当就前款规定的决定事项向业主大会提出讨论方案 。
第三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 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 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召开;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 , 应当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 。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 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并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列席会议 。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示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 , 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 , 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 。
第三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 ,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遵守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 。 物业使用人 , 是指除业主以外合法占有、使用物业的单位或者个人 , 包括但是不限于物业的承租人 。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大会印章;需要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 , 由业主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 。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 具体人数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 户数一百户以下的住宅小区 , 业主委员会可以由三人组成 。 候补委员人数按照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确定 。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 。
业主是自然人的 ,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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