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5月1日起施行(12)
第八十二条国家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之前的未售公房 , 没有专项维修资金的 , 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并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国家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之后出售的公房 , 业主和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比例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未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 , 业主和售房单位应当足额补交 , 未足额补交的 , 已出售的公房不得再次转让 。
第八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 ,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督促业主按照届时适用的标准补足专项维修资金 。
业主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 , 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
第八十四条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 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代管 , 存入银行专用账户 。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自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 或者委托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代管 。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的 , 应当以自己名义设立专用账户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共有资金进行财务管理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共有资金的 , 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自行管理账目 。
第八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 应当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 不得挪作他用 。
第八十六条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 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和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 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
(二)售后公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 由相关业主和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 , 应当由业主承担的 , 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
(三)售后公房与商品房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 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 , 再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比例分摊 。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 , 但是没有专项维修资金的 , 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前款的规定由业主共同分摊 。
第八十七条新开发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可以接受专业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委托 , 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建设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水、电、气、热以及通讯等专业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 , 将专业设施设备及工程图纸等资料交由专业运营单位承担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责任 。
已入住项目 ,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水、电、气、热以及通讯等专业设施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 物业服务人应当立即报告相关专业运营单位;专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 排除故障 。
专业运营单位对专业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 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 ,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 , 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妨碍其正常作业 。
第八十八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和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 防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
排除安全风险隐患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 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 。
第八十九条建筑物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 , 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相关业主应当及时采取修缮以及其他消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 。
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 , 可以由物业服务人报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 , 或者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 , 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 费用由业主承担 。
推荐阅读
- 北京市疾控中心:北京集中隔离人员解除观察回家后 应与家人保持一米以上距离
- 北京市疾控中心:北京集中隔离人员在解除隔离后 建议继续居家观察7天
- 北京市发改委:北京不再要求“人员密集企业员工到岗率不超过50%”
-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常态化防控不代表防控要求和标准降低
- 北京市发改委:北京演出场所、网吧、影剧院、博物馆等场所仍暂缓复工
-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京津冀区域实行健康状态互认
-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京津冀整体处于低风险区
- 这里是皇家行宫,也是北京市第一个规划方案诞生地!︱云游春光的正确打开方式!
- 赵子龙任北京市交通委副主任
- 「党员」@全市共产党员,北京市委组织部发出一份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