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下班途中遭遇车祸雇主担责?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下班途中遭遇车祸雇主担责?】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提前下班途中遭遇车祸雇主担责?
江苏常州检察巧破“僵局”促成工伤赔偿和解
法制日报全媒体采访人员 丁国锋 通讯员 王晴 张扬
2015年6月30日晚8时许 , 江苏省常州市新桥镇谢家村村民老谢提前下班回家途中不幸被出租车撞倒 , 经抢救无效身亡 。 因其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 引发了老谢生前雇主金海公司与老谢家属及人社局的“连环”民事、行政诉讼纠纷 。
2019年7月25日 , “屡诉屡败”的金海公司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 。 2020年1月3日 , 在市12309检察服务中心 , 检察官主持老谢家属与金海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 由金海公司一次性支付老谢家属41万元 , 这场持续多年的“僵局”最终破解 。
雇主不服工伤认定“拉锯”多年
2015年初 , 年近7旬的老谢被金海公司招录为停车场收费员 。 同年老谢遭遇车祸身亡 , 交警部门认定老谢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 2016年6月13日 , 老谢家属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 , 认为老谢是下班途中遭遇车祸 , 应认定工伤 。 8月29日 , 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 据此 , 老谢家属将金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付57万元工伤赔偿款 。
金海公司不服 , 认为老谢已超过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 , 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次 , 车祸当日老谢提前下班半小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 , 公司不负有责任 。 2016年10月27日 , 金海公司向市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 请求重新认定工伤 。 12月15日 , 经市政府复议 , 决定维持工伤认定 。
2017年1月4日 , 金海公司一纸状纸将市人社局告上了法院 , 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
法院审理认为 , 虽然老谢在事故发生时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 , 但他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 , 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工伤认定主体条件 , 即老谢具备“进城务工农民”身份 , 其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工作纪律 , 并不影响工伤认定 。 因此 , 法院判决驳回金海公司诉讼请求 。
检察厘清关键症结一一“解扣”
后金海公司依然不服判决 , 该案经二审、再审后 , 金海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 。 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吴小红受理此案后 , 调取法院案卷材料进行审查 。
“这是一起行政民事纠纷相互交叉的案件 , 除了工伤认定纠纷 , 还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息息相关 。 而在这些交错的案件中 , 老谢的主体身份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本案关键 。 ”吴小红介绍 。
针对金海公司提出老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 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辩解 , 吴小红认为 , 2012年11月25日 , 最高法专门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能否认定工伤做出肯定批复 。 同时 , 针对金海公司提出老谢是个体工商户 , 不具备“进城务工农民”身份的辩解 , 2019年11月26日 , 吴小红和检察官张扬专门赶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 。
经查 , 老谢的确以自己名义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了一家副食品店 。 吴小红通过实地走访 , 查明该副食品店实则由老谢老伴在负责打理 。
那么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影响“进城务工农民”身份?吴小红专门听取业界人士意见 , 有关人士表示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农民就业途径之一 , 且实际经营者不是他本人 , 不影响其身份认定 。
此外 , 为查明老谢交通事故情况 , 检察官又专门赶到交通事故处理中心调取案卷材料、监控摄像 , 并到案发地点进行察看 , 通过行程轨迹图和时间比对 , 证实老谢车祸当日是骑电动车横穿马路导致事故的发生 , 且他确实属于提前下班 , 违反公司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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