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儿媳是否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案情简介:前年 , 张女士的儿子不幸车祸去世 , 张女士和老伴在家带孙子 , 儿媳在外打工 , 现在张女士和老伴年老多病 , 经济收入不行 , 儿媳也从不往家寄钱 。 那么 , 儿媳妇有赡养他们老两口的义务吗?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儿媳是否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儿媳是否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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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 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可见 , 子女的配偶不属于赡养人的范畴 , 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的义务 , 法律也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有相关条文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 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 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可见 , 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 。
但从道义上来说 , 应尽量予以照顾 。 我国法律也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 , 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 ,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因此 , 建议张女士多和儿媳沟通 , 互相谅解 。
来源:法治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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