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开票开了1%,申报系统免税却是3%,账务和税务不一致,怎么办?
相信大家对于“非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在3月1日到5月31日 ,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政策已经耳熟能详 , 并且能够落地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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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最近在申报小规模申报表的时候 , 不少朋友却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开具发票的时候是按照1%开的 , 但是在填写申报表时 , 报表中“本期免税额”确实按照3%的征收率自动计算的 。
比如下面这张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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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该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在入账的时候 , 是结合这张发票上的金额去进行账务处理的 , 因此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21775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559.4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15.59
【『湖北』开票开了1%,申报系统免税却是3%,账务和税务不一致,怎么办?】由于增值税未达起征点 , 最终我们在账上会把这部分增值税金额转入到“营业外收入”中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15.59
贷:营业外收入 215.59
接下来问题来了: 在按照该发票上的“金额”去填写申报表时 , 报表第19栏次“本期免税额”生成金额却是:646.78元 , 也就是发票上的金额×征收率=21559.41*0.03=646.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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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出: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免税额646.78”和账上记入“营业外收入215.59”的金额产生了不一致 , 此时不必惊慌 , 这个差额是现在背景下出现的正常情况 , 我们也无需对这个差额进行处理 。 之所以属于正常情况 , 是因为:该单位账上按照发票上的金额和税额去入账是完全正确的 , 问题出在小规模申报表的相关栏次和内部逻辑没有跟随发票1%的征收率和逻辑关系去进行自动计算 。 可能也是考虑到1%仅是临时过渡性的征收率 , 适用的期间并不长 , 若现在改变其内部逻辑规则 , 等政策执行到期之后 , 需要继续改回来 , 一变又一变 , 容易给会计朋友们增加不必要的误解 。
所以 , 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差异 , 大家明白是怎么回事儿就可以了 , 不必过于担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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