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水不流外人田 谈谈古代女性的财产继承( 二 )


赘婿即“上门女婿”,以妻之父母为父母,所生子女从母姓,承嗣母方宗祧 。秦汉的赘婿如同奴婢,颇受歧视 。入赘作婿者大多家贫无有聘财,并且大有觊觎女家资财之嫌,苟活于世已经不错了,谈何财产继承?唐宋还曾禁止过入赘作婿,但若双亲亡故,则允许入赘 。律法禁止赘婿,大概是为了保证国家按户纳税之意 。但由于生计等原因,赘婿难以禁止 。于是,遗嘱就成了赘婿享有继承权的主要依据 。直到宋神宗时,官府减少了对赘婿继承权的限制,有无遗嘱已再不重要,元丰六年(1083年)规定舍居婿(即赘婿)完全可以“比有分亲属减半”取得遗产 。 
明代对入赘条件和赘婿的继承权有明确规定:“招婿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 。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 。如养老女婿,仍立同宗应过继者一人,承事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 。”至此,赘婿与继子同享岳父母的家产继承权,清代沿袭了这一规定 。 
古人诸多的疑难财产继承原则和制度遵循了“肥水不流外人田”的传统民俗观念,且在最大程度上既能有效警惕家族财团势力过大威胁国家政权,又可维护“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的超稳定家庭社会结构,颇有家国一体的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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