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配密码转移他人钱款该如何定性( 二 )


正是基于侵犯法益不同,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存在两个不同层面的被害人,第一层面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的所有人和信用卡账户所有人,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卡内的资金均是其个人财产,第二层面的被害人是银行,银行是基于身份要素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一方,既是受骗人也是被害人 。而盗窃罪的被害人通常为财产损失的一方,也即上述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所有人和信用卡账户所有人 。 
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钱款主要通过两个渠道:一是将被害人事先存于QQ钱包的钱款用于消费,二是通过被害人QQ钱包绑定的银行卡用于消费 。对于前一类行为因与信用卡不存在关联,故司法实践中通常定性为盗窃罪 。后一类行为因为钱款来源于银行卡,故存在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争 。钱款来源于QQ钱包还是QQ钱包绑定的信用卡,对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来说并无实质性影响,不能以钱款来源不同对行为人分别定性,否则会导致同一行为定性不一 。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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