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就保险资管产品三项配套规则征求意见( 二 )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设立未满三年的 , 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七)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以资金安全为前提 , 审慎选择融资主体 。 融资主体应当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 , 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 , 财务情况和信用状况良好 , 无重大不良记录 , 且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
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 , 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 , 履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法定程序 , 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 且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真实可靠 。
投资项目为一组项目的 , 其子项目应当分别开立财务账户 , 确定对应资产 , 不得相互占用资金 。 投资项目为商业不动产的 , 还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监管规定 。
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 , 可以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 , 且不得超过债权投资计划实际放款规模的20% ,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股权、资产管理产品等非生产经营性用途 , 并实行资金专户管理 , 加强资金投向监控 。
文章图片
图片来源:摄图网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 , 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 , 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 。
(二)信用增级采用以下方式或其组合:
1、设置保证担保的 , 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担保人信用评级不低于融资主体信用评级 , 担保行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 。 除商业银行外 , 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 。 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 担保人净资产不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1.5倍 。
【银保监会就保险资管产品三项配套规则征求意见】2、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的 , 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 , 质押担保办理出质登记 , 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 , 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债务金额的1.5倍 。
3、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方式 。
(三)融资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级 ,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可免于信用增级: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投资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 , 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发起设立和履行职责无关的费用 。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 推介材料含有与债权投资计划文件不符的内容 , 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
(三)采用压低费率标准、打折或者变相打折等手段 , 实施恶性竞争 , 夸大过往业绩 , 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 将债权投资计划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
(四)以任何方式保证债权投资计划本金或承诺债权投资计划收益 , 包括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 , 使得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 , 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
(五)将债权投计划资金投资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
(六)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挪用于本通知规定或债权投资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
(七)与相关当事人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或获取超出受托职责以外额外利益的交易行为 , 利用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等 。
(八)投资商业住宅项目 。
(九)银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劣后级基金份额
股权投资计划 , 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 , 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 , 主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
上述配套规则称 ,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 ,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
(二)具备股权投资能力 。
(三)符合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的条件 。
(四)明确2名业务风险责任人 , 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 , 其履职要求等参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
(五)建立独立规范的股权投资计划决策和管理体系 , 并配备专职业务岗位和专属投资团队 。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设立未满三年的 , 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七)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
股权投资计划可以投资以下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下称基金);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计划 , 其投资运作还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 。
股权投资计划投资基金的 , 基金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 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不得超过1:1;股权投资计划所投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实际募集金额的80% 。 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劣后级基金份额 。
股权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 , 并在投资合同、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对标的资产的退出机制做出相应的安排 。 标的资产的退出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计划的到期日 。
推荐阅读
- 【极速聊科技】微保「慢中生快」:腾讯式保险的生长哲学
- 『地产资管网』| 华住集团增长瓶颈期已来临?,睿和看年报
- 『北京日报客户端』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银保监会:一季度新增贷款7万亿元
- 「苏宁金融研究院」误解居然这么深!这些事情你必须要知道,买保险和体检
- 「证券投资基金」首家合资基金投顾来了!支付宝联合资管巨头Vanguard上线智能投顾,800元起投
- 【独立保险经纪人平台】独立保险经纪人的发展红利——互联网保险
- 事业单位:山东做好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 「保险」独立保险经纪人的发展红利——互联网保险
- 『债市观察V』偿付能力排名,负债674亿!“地产航母”旗下保险公司遭负面展望
- 「中信」英国人身险公司保诚集团合资资管公司落地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