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到执行阶段真的如下图所说“法不责老,法不责少,法不责众”吗

很多人并不想理智、客观的讨论问题,更不想对问题进行解决。只是简简单单的下个结论,于是:法不责老,法不责众,法不责少。弱者有理,弱者杀人不犯法。每个案子都有可能是冤案,那就都直接放了得了。这种言论,我是见的多了。那么我不妨反问一下?法应该责什么样的老?老年痴呆已经什么都分不清的人犯罪者要不要处罚?不要?那么如何认定这样的犯罪者?法应该责什么样的众?数年前反日暴动的群众要不要都处罚?不要?那么我们也只能处罚首要分子。法应该责什么样的少?二三岁,三四岁,乃至于十二三岁的,犯了罪要不要处罚?不要?那么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的问题,是教育的问题,而不是法律的问题。如果你的回答是要处罚,那么对于老和少,你与其说是处罚他的行为,不如说是在处罚他的命运。而对于众的处罚,呵呵,参与借贷宝的人民群众可以把中国所有的监狱都挤爆吧?有些人只会空谈,然而法律是社会的规则。——————————————————————————————————————————群众们往往认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差不多,仅仅是侵犯了被害人的权利呢。SibeiSibei完全的错误呢如果是这样的话,为什么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检察院出庭呢?其实更为严重的是被侵犯了的rule of law.所以检方代表国家出庭维护正义咯。不过问题是这样的,如果切实地,甚至可以说较为严厉的进行了处罚,正义得到了维护,被害人出了口恶气。可是被害人的实际权益呢?如果罪犯的刑罚过重,会痛快的对被害人进行补偿么?想想也就知道了嘛。那么是切实地救济重要还是出一口气呢?所以实际上是因为大家觉得这些案例里,赔偿不多,刑期又短吧?但是有没有人考虑过可能罪犯本身家里也是比较穷,这些已经是极限了的这种可能性呢?我没有想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的意思,只是希望大家理智客观的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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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自身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重要性,而且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工具,拥有执行力的政府机关更是经常不遵守法律,还玩个屁,幸亏当年没去公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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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可以理解。这几个案例涉及完全不同的法律和程序,所谓法律的执行阶段,是指判决书发布并生效后,法院执行部门对判决书内容进行执行的阶段。第一,拐卖妇女的案例,这个与法院毫无关系,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时候采取的折衷策略,甚至都没到法律程序。重点:刑事案件的程序: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完毕,整理案件资料后移送检察院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决定有罪——执行自由刑和罚金刑(如果有的话)。最后那一步才算是执行程序,问题中提到的这个阶段当然谈不上法律的执行。只不过中国的很多农村地区和农民,对买回来(实际上就是拐卖回来)的老婆很看重,农村地区的派出所一共也没几个人,如果强行带走全家,村民围攻警察,警察能走出村子?警察不抓人,实在是无奈之举,各位当了警察,也一样只能这么做。第二,校园暴力。第一,题目配图没有给出具体的判决书内容或案号,是否真是这样判的,存疑。第二,根据刑法,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法律里,“应当”等于“必须”),第三,中国的伤级判定极为严格,挑断手脚筋只能算轻伤。综上,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本来就是轻罪,未成年人,赔偿(甚至有可能得到对方谅解),几重减轻下来,判了一年半已经算重了,要知道我曾经经办的案子里,很多成年人夜宵斗殴打成轻伤的都没判到一年半呢。法律中的确存在一定的向现实妥协的现象,但是说实话,警察法官们,又能怎么办呢?如果说A小年轻把B小年轻睾丸打裂了就判什么五年十年的,等他出来了还有书读吗?在监狱里和什么杀人犯抢劫犯谈笑风生十年,等A小年轻出来,还能改过自新吗?到时批判法院毁灭小年轻人生的,还不是网上这帮人?如果打拐,把整家人的负责看守被拐卖妇女或者孩子的男丁都抓了,家里的老人怎么办?等着饿死?最后强调,所谓法律的执行,主要是民事判决的执行,这个是目前法律界争议很大,规定最少,可操作空间最大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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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不知道整个的网友,交过这个罚款的有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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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是。中国已人治几千年,近百年才开始法治,自然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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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详见我另一问下的回答:怎么看待6月19日暴走大事件提出来的关于社会舆论法不责少,法不责老,法不责众这个问题? - 求解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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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于执法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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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一个真事: 80年代我父母的单位有个民工干完活后顺走了一个塑料桶(类似于盛汽油的那种带盖小桶),单位发现后立即发动全单位的人四处寻找,不长时间就找到了,原因是这个桶盛装过氰化钾!幸运的是这个民工还没来得及使用,据他说他原本是想用这个桶装食用油的! 举这个例子的意思是想说明一个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有可能引发极为严重的后果! 正在写这个时候微信弹出个新闻——货车甘肃境内侧翻货物遭哄抢。。。 天朝的司法系统经常面临这种尴尬,违法者或老或少或众,一是法律本身对其有保护,二是社会舆论压力,三是执法成本过高,四是当事者及周边群众的法律意识淡漠!而遇到这种尴尬的基层执法者则往往选择和事老或者回避的态度,以避免有可能发生冲突和纠纷!毕竟稳定是第一性的政治任务! 这些年来我们能够看到由于司法系统的这种态度导致的种种不正常甚至越来越恶劣的社会风气和现象,比如不敢扶摔倒的老人、比如碰瓷、比如哄抢、比如群体性的堵门堵路闹事、比如校园暴力。。。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似乎只有在比较重大的案件中才会得到落实。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加强执法力量,而加强执法力量就必须取得社会谅解,要取得社会谅解就必须提升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当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提升后本身就会倒逼司法系统,就像现在我们不就在讨论这些问题么?归根结底还在于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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