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果蔬菜等商品翻动拿捏挑选,并声称这是在正当行使消费者自由选择权,这一说法是不是存在问题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选择“买”还是“不买”,而非“买哪个”。
因此,对商品进行挑拣,并非消费者的权利,而是消费者和商家的约定。
在此约定中,有意一些约定成俗,例如:商品散放意味着允许消费者在不损害商品的前提下进行挑选,数件商品打包意味着商品只能整包挑选而不能单件挑选。
当然,商家也有权利进行其他约定——例如不许挑选。
实际操作当中,这个“不许挑选”基本意味着不允许消费者自己动手,商家挑选后消费者要求更换是常态,至不济消费者最重可以选择不进行购买,所以消费者的选择权是受到保障的。
一个典型的损害消费者选择权的,也就是强买强卖,例如许多年前的切糕。
现在来说,某些服务的“自动续订”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损害消费者选择权。
■网友的回复
泻药,这题问得很奇怪啊。
消费者不挑选一下,买到烂青菜、生苹果咋整?
合同法的角度来说,拿捏挑选水果蔬菜商品的过程是检查外观瑕疵的过程,个人认为也是买受人应当当场及时履行的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水果蔬菜不同于结构复杂的机械,检查外观瑕疵是非常方便的,而且现实中商家和消费者肯定不会约定检验期,那么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一旦消费者把水果蔬菜买到手,似乎就会被认定为已经对外观瑕疵完成了检验,事后再提瑕疵,就没法得到支持了。
以上是刚看到这个题目的一些初步想法。
但进一步思考,似乎有点不对,没错,买水果蔬菜的行为,消费者和商家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受《合同法》调整没毛病,但消费者身份特殊,因此除了《合同法》这个一般法,另外会有特殊法,也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148条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这一条适用的典型情形就是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可以主张十倍赔偿。
案例如2016粤19民终4181号(随手搜的,也就不多摆案例了)认为:
本院认定案涉过期食品是王xx于2015年10月2日在东莞沃尔玛公司所属商场购买,购买时商品已过保质期限。...(省略)...故东莞沃尔玛公司因售卖过期食品应向王啸宇退还购物款23.7元(鸡蛋15.9元+椰子丝7.8元)以及赔偿金1000元。保质期是任何食品都需要标明在外观上的必要信息,买到过期食品主张十倍赔偿可以得到支持,这意味着《食品安全法》在买受人/消费者的外观检验义务上是比较宽松的,买受人/消费者不需要明确检查保质期,即使购买后才发现保质期已经经过,也不会像上面合同法的规定,丧失主张瑕疵损害的权利,仍然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主张十倍赔偿。
在《食品安全法》的眼里,消费者是马大哈,买东西的时候不看清楚就剁手的,所以不要求消费者有较高的验货义务。
再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可以看出,消法已经在自由选择权的条款中明确:消费者有权比较、鉴别和挑选。也就是将合同法的验货义务改成了验货权利,所谓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
而且不光是可以拿捏挑选,还可以要求退换,比如前几天我突然想吃三凤桥的酱鸭,但快递到手后发现真空包装有漏气,我就根据消法第24条的规定换了一只酱鸭。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当然,来回运费都是商家承担,现在这只酱鸭已经在我肚子里了,三凤桥是我们无锡老字号,除了酱鸭还有酱排骨、虎皮凤爪,味道当然顶呱呱,大家都可以试试。
说回这个提问,猜测题主的初衷可能是想讨论的权利不正当行使的问题
比如有的人用力,把水果蔬菜捏烂了,或者把本来排好的蔬菜刻意翻乱,实质上就是毁坏超市的财物,或扰乱超市秩序的行为了。
当然就超出了权力行使的正当范围: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光是权力滥用的问题,甚至可能会被认定为扰乱商场秩序的行为,被拘留、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案例可见媒体报道
新京报快评丨网斥“直播毁坏乐天超市商品”蠢与坏,这次沈阳民警的表现亮了
这个乐天超市的事件,暂时没有看到后续的结果。
以上~~
■网友的回复
有个前提,拿捏不能对水果造成外观影响,就好比捏方便面一样,虽然还能吃,但是价值明显下降。
苹果,西瓜没什么问题,桃什么的就不能捏了。
■网友的回复
没有问题,你挑选的损耗已经加到售价里面了。这个与水果蔬菜标准化有关系,也与我们人民的素质有关,相互折磨而已(你挑,我涨价)。所以草莓不耐挑的水果,就成盒卖了,因为损耗太高,加价太高又卖不出去了,就多卖个包装给你啦。只要长时间存在的,都不是只有商家吃亏。
■网友的回复
这本身就属于消费者应有的权利。
法律相关规定我不太清楚。从商业角度上讲:
第一,作为零售商,把果蔬从批发市场购进,价格至少是翻了一倍以上。这中间的差价,除了支付固定开支,其中多出来的溢价,更多的贴在了损耗上。
都知道果蔬这类商品的保鲜期很短,卖不出去就要扔。这些损耗一方面是卖不掉坏了的,一方面是被顾客挑选后剩下那些品相不好的。
顾客支付了至少多出一倍以上的价格从你这买,其中利润就包括了他们选择的权利。作为零售商,这是需要你承担的成本。
有些商品确实很“脆弱”,禁不起人反复挑拣,比如草莓,成本高,且翻了几次会影响卖相。
类似这样的商品,你可以在前面单独竖个小牌子,上面标明“请勿随意翻捡”。顾客都是讲理的,说明情况后,大部分人不会故意为之。
第二,作为顾客,不说都买到超值的东西,至少要等值。所以,现在很多超市、水果店都会让人试吃。
哪怕像衣服鞋帽化妆品,为了让顾客更信服,也会在外放一件用做试穿或试用。顾客在反复试用,决定购买时,仍会要求店员拿件全新的出来。
你去买衣服都不想要挂在外面的试用装,为什么要求顾客来你店里买水果,连挑都不能挑呢?
记住,任何生意,降低顾客的准入门槛和选择成本,流量和成交率会提高很多。
第三,这样做的动机是什么?
之前有次我去买菜,在一个摊主面前挑选四季豆。刚拿了没几根就被老板叫住了。他说四季豆不让挑,要买只能一把把抓。当时我不解,问他为什么。他说他这的便宜。
他不说,挑的时候我还没太多注意。经他一讲,特意看了一下,面前的那堆四季豆里掺了很多老的。后来,放下袋子就走了。
怕被人挑选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前面说了,怕挑选后剩下的都是次品,影响卖相。蔬菜瓜果类商品,太 “脆弱”的其实不多。个别极易损坏的商品就标明原因。
如果连香蕉橙子这样的东西也不想让人挑选,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你在进货和库存上没管控好。比如进货太多,一两天又卖不完。所以想新鲜的、临期的都掺在一起卖。
蔬菜瓜果不像日用品,谁家都不会囤太多,都愿意买新鲜的,吃新鲜的 。临期的或者卖相不好的商品可以单独挑选出来,分堆低价处理。
这样也比你一刀切,完全剥夺顾客挑选的权利要好很多。
水果蔬菜又不是稀缺商品,这种能在一个社区一条街存在数家,竞争激烈的行业,在买卖双方关系中,商家是弱势群体。
当然,你有权决定卖给谁不卖给谁。对顾客来说,是没任何损失的。不去你家,一条街上还要五六家可以选。而你失去的可能是一个终身顾客和他带来的长期效益 。
这也是为什么现在像百果园这样的连锁品牌,在门口会放置试吃台,就是为了吸引过路人进店——“买不买没关系,你先尝尝味道嘛!”
所以,在越来越重视顾客体验和服务的趋势下,也是很奇怪,题主为什么要问出这样的问题,还要给自己的顾客设门槛呢?
对水果蔬菜等商品翻动拿捏挑选,并声称这是在正当行使消费者自由选择权,这一说法是不是存在问题
【对水果蔬菜等商品翻动拿捏挑选,并声称这是在正当行使消费者自由选择权,这一说法是不是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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