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狗行为究竟违不违反《民法通则》

【虐狗行为究竟违不违反《民法通则》】 总则条款除非在穷尽分则条款后才能使用。
而且这个条款并没有规定行为后果,so,单纯违反这条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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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吧,这种事很难说个绝对的标准,在家虐影响不大,在外面影响大,平常人们不会干这种事而且个人看法是一般情况下看不惯这种事(前提是一个人真的愿意把精力用在关注这类事情上,个人来说是不在意这种事情,真要在意的话也是属于看不惯的一类),普通人的价值观是适用这个法条时要考虑的一个因素2、可以理解为对民事权利行使的一种合理的限制程度,比如你可以拿刀切菜、在空地瞎耍但不能往人身上抡(不含正当防卫等情况),不能往人身上抡就是民法、行政法、刑法规定的对民事权利行使时必要的合理的限制,“不能往人身上抡”这句话不可能明确写在法律条文里、法律所限制的也不可能仅是这一种行为,法律限制的是某类性质和程度的行为,这种限制是以比如“不能侵害人身权”等等的各种词语表达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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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乞丐用狗乞讨并未违反这一原则。我们的社会公德不仅没有禁止役使动物,还大面积接受呢。所有的畜力车都是用动物工作的,马戏团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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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见,不违法。法律不要过于宽泛的去解读。并没有哪条法律清楚的规定了虐待狗之类的动物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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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看着是个法律条文,实际是个法律原则。这篇报道最后一句:本报法律顾问、律师郭秀峰对此解释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狗主人利用狗进行乞讨且对狗呵斥的行为与此法律法规相违背。我倾向于记者编辑黑了一把他们报社的法律顾问。啊,对了,确实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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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法。法律是最后保障,不是上限。不能所有的社会行为都由法律调整。天天嚷着动物也有福利的也就那帮行为艺术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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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民通又怎样呢,民通主要是民法渊源,没见过有人用民通当行政处罚的依据来用的,而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并且起诉条件是有直接利害关系,别人虐自己的狗,那是他使用自己的财产,跟别人有什么利害关系?这对别人既不是侵权也不是违约,用什么理由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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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违反通则。请注意民事活动这个名词。这实际上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用民事法律行为也许更加准确。简单说,虐待一条狗就不是民事活动(法律行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2、这种行为法律不是不管,但不应该是民事法管,而应该是行政法,在当前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后也许是动物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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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里明明是一位律师的法律意见,怎么到您这儿就成了警方认为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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