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孙杨案仲裁报告全文(第一部分)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 2019/A/48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vs孙杨先生和国际游泳联合会裁决书由CAS发布成员如下:首席:Franco Frattini , 主法官 , 意大利罗马仲裁员:Mr. Romano F. Subiotto Q.C. , 律师 , 比利时布鲁塞尔 , 和辩护律师 , 英国伦敦Prof. Philippe Sands Q.C. , 辩护律师 , 英国伦敦特别书记员:Mr. Dennis Koolaard , 律师 , 荷兰阿纳姆仲裁地点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 , 瑞士洛桑由Mr Richard R. Young, Mr Brent E. Rychener and Ms Suzanne Crespo代表 , Attorneys-at-Law, Bryan Cave Leighton Paisner LLP, Colorado Springs , 美国科罗拉多州Ⅱ.事实背景5. 该裁决包含有关事实和指控的简要概括 , 这些事实和指控基于当事方的书面陈述 , 交往记录和所引用的证据 。 在有关的情况下 , 双方书面陈述 , 信件和证据中发现的其他事实和指控可以进入随后的法律讨论 。 仲裁组仔细考虑了当事各方提交并在本程序中可予受理的所有事实 , 指控 , 法律论据 , 信函和证据 , 但在本裁决中仅提及解释理由和结论所必需的事项 。6. 2018年9月4日至5日夜间在运动员住所发生的事件受到争议 , 并且是争端的核心因素 。 监控摄像机记录了兴奋剂检查站外发生的某些事件 , 包括破坏了血样 。 有争议的事实要素将在下面的部分中详细介绍 。A. 尝试采样7. 2018年9月4日晚上 , 检测采样小组试图从该运动员在其位于中国杭州的住所中采集血液和尿液样本 。 这是一次非竞赛期间(OOC)样品采集任务(赛外检查计划 , 亦称飞行药检) 。运动员由他的母亲陪同 。 国际泳联拥有结果管理权 , 并将此次药检授权给了检测机构 。国际兴奋剂检查和管理公司(“IDTM”)是采样机构 。IDTM , 在这次采样中也就是指一位女性兴奋剂检查官(“DCO”) , 一位女性血液采集助手(“BCA”)和一位男性兴奋剂检查助手(“DCA”)(统称为“IDTM的样品采集小组”)1 , 尝试在当晚22:00-23:00之间 , 在运动员提供的住所进行飞行药检采集血样和尿样 。IDTM采样小组在第四名身份不明的司机驾车陪同下前往运动员住所 。。1经各方同意 , 仲裁组出于保密原因并未在本仲裁裁决中透露IDTM的采样人员的姓名 , 但仲裁组知道他们的姓名 。8. 当事DCO曾经为当事运动员进行过药检 , 因此当事运动员知道该DCO 。 DCO向当事运动员出示了她持有的IDTM出具的身份证明 , 以及国际泳联发给IDTM的通用授权书 。授权书中特别指出 , “ 作为国际泳联未公布的赛外检测计划的一部分 , [IDTM]由[FINA]任命并授权 , 可以在兴奋剂检查框架内收集运动员的尿液和血液样本”。DCA向运动员出示了他由政府发放的身份证 。BCA向运动员出示了她的初级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STQCJN”)的副本 。9. 当事运动员称 , 在对方出示证明文件的这个早期阶段 , 他对对方出具的文件提出了质疑 , 尽管那是有争议的 。尽管如此 , 当他签署《兴奋剂检查表》时 , 他显然对出具给他的文件十分满意 。随后他很配合的提供两个血液样本 , 它们随后被密封在玻璃容器中并储存在储藏盒中 。10. 此后不久 , 该运动员发现DCA已经或正在偷拍自己 , 拍摄一张或多张照片 。运动员认为这一行为非常的不专业 , 并且似乎促使他重新审查了IDTM采样小组提供的证明文件 , 尤其是DCA的身份证明 。由于该运动员认为DCA提供的信息不足 , 因此主动或在DCO的同意下将DCA从测试任务中排除 。由于DCA是测试团队中唯一的男性成员 , 因此无法完成尿液采样 。11. 运动员现在越来越关注DCO和BCA提交的证明文件 。然后 , 运动员和他的母亲通过电话联系了运动员的支持团队以寻求建议 。此后不久 , 运动员的医生巴震医生来到了运动员的住所 。随后 , 巴震医生通过电话咨询了上司 , 韩照岐医生——巴震医生所在的学校的主任医师和浙江省国体委体育职工医院院长 。还通过电话咨询了中国国家游泳队领队程浩 。12. 然后 , 巴震医生和韩照岐医生与DCO讨论了IDTM样品采集人员提供的资质和授权 。然后 , 运动员的支持团队通知运动员和DCO , DCO所出具的文件不符合标准要求 , 并决定DCO无法带走采集的血样 。这导致运动员及其随行人员采取了措施以拿回运动员的血液样本 。13. 为了回应这些措施 , DCO试图警告运动员:任何拿回的血液样本都可能被视为未遵守血样采集流程要求 , 并且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在运动员的压力下 , DCO或BCA将玻璃容器从储物盒中取出 , 然后将其交给运动员 。14. 当DCO向运动员指示不能遗留任何IDTM材料时 , 运动员指使其随行人员打破其中一个玻璃容器取走血样 , 以便DCO可以取回损坏的容器 , 但不能取回血液样本 。 装有血样的玻璃容器被保安用锤子破坏 。 运动员通过用他的手机的手电筒照亮血样来协助保安人员 。 装着血样的容器保持完好无损 , 并由运动员收回 。15.这一系列事件导致了当晚没有收集血液或尿液样本 , 也没有任何样本可用于分析 。 仲裁组了解到 , 血样仍由巴震医生保管 。 (尽管由于血样采集的监控程序被破坏 , 血样已失效) 。16.此后 , 运动员在DCO的面前撕毁了他先前签署的《兴奋剂控制表》 。17. 应运动员的要求 , 巴震医生在一张纸上写下了他对此次飞行检查的评价 。 运动员本人、巴震医生、DCO、DCA和BCA都在上面签名 。 以下是无争议的英文译本:“ 2018年9月4日晚上 , 国际泳联的4个人对孙杨先生进行了尿液检查和血液检查 。 四个人之一是无关的司机 。 其余三人进入房间 。 在这三人中 , [DCO](卡号[…])拥有并提供并显示了兴奋剂检查官的证明 。[运动员]积极配合测试 。 但是 , 在随后的血液和尿液样本采集过程中 , [运动员]发现[BCA](血液采集官员)仅提供了她的护士资格证书(编号[…]) , 而没有提供任何其他证明文件来证明采血官身份 。[DCA]([DCO]的同班同学) , 是尿检的兴奋剂检查官 , 只提供了居民身份证([…]) , 没有提供任何其他尿检官身份的证明 。 他们是无关人员 。 根据我们的反复询问 , 其中只有[DCO](卡号[…])提供了兴奋剂检查官的证书 , 其余两个人无法提供兴奋剂检查官的证书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授权 。 因此 , 无法完成尿液检查和血液检查 。 (已采集的血液样本无法带走 。 )”B.后果18.事发后不久IDTM向国际泳联报告表示无法收集所要求的样本(尿液及血液) 。19.2018年9月6日 , 该运动员向国际泳联作出解释并对IDTM采样人员的行为表示不满 。20.截止至2018年9月中旬 , 在进一步调查后 , 国际泳联收到了来自IDTM的补充报告和解释 。21.2018年9月19日,国际泳联正式要求运动员解释说明为何IDTM未能收集到所需的尿液和血液样本22.2018年9月26日,该运动员向国际泳联提交了一份表明立场的声明C.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会议记录23.2018年10月5日 , 国际泳联正式宣布该运动员违反了《国际泳联兴奋剂管制规则》第2.3条规定(拒绝或不提交)和第2.5条规定(篡改或试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的任何部分) 。 作为回应 , 运动员提交了辩护文件 , 国际泳联也作出了回应 。24.2019年1月3日 , 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作出裁决 , 执行部分如下:7.1(该运动员)没有违反《国际泳联兴奋剂管制规则》2.3条或2.5条中的反兴奋剂规则 。7.2除非获得运动员同意 , 否则根据国际泳联第14.3.3条 , 本裁决不得公开 。7.3本案的所有费用应由CSA按照《国际泳联兴奋剂管制规则》规定承担 。7.4对本裁决提供的任何上诉可在收到完整且合理的判决后的21天内提交给瑞士洛桑最高国际体育仲裁院 。25.上诉裁决的基本理据概述如下:采样人员需持有采样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可以是以下各项的任意组合(或全部):带有采样人员相片和资料的徽章或卡片;附有检测机构名称和徽标以及检测人员详细资料的硬拷贝授权书;采样人员在网上的数字识别、照片和授权书;包含行动的详细资料的数字链接 。 至少 , 采样机构的“官方文件”必须提供“证据”以证明采样机构、采样人员和运动员所要接受的采样工作之间存在着明确的联系 。仅仅由一位已知的主检官(就像此案例一样)在药检陪同人员和血样采集助理(他们没有任何IDTM的官方文件))的陪同下口头告诉运动员“他们和我一起来 , 由我负责 , 一切都没有问题 。 ”进行说明是不够的 。 向运动员出示IDTM DCO网站(附有照片)本可以证明药检陪同人员是IDTM的官方人员 , 但这一做法没有提供IDTM授权于2018年9月4日对该运动员进行采样的证据 。反兴奋剂委员会认为2018年9月4日由IDTM代表国际泳联进行的采样行为是非正式的 。 缺少来自IDTM的药检陪同人员和血液采集助理的“官方文件”意味着运动员没有得到正确的通知 。 提供尿液样本的要求也没有得到妥善完成 。, 因为“样本”是在国家统计研究所中使用的术语 , 并在国际泳联数据中心中作了界定 , 所以最初采集(后来被销毁)的血液并没有经过正式授权采集 , 因此不适合作为”样本” 。 因此 , IDTM于2018年9月4日进行的采样行为是无效的 。 因此也不会有任何违反FINADC规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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