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整体的关系

个人与整体的关系 秦耕耘 在一个能够充分交换的社会中 , 只有人能够创造不同的价值 , 个人才能从其他人那里换取不同的商品与服务 , 或得到不同的认知 。 也就是说个人能够从其他人那里得到不同的东西 , 其他人也能从个人那里交换到他们所需要的东西 。 单一的、性质相同的东西不需要交换 , 不同的东西越多 , 交换率越高 。 如果有人不创造任何价值 , 就没有交换的可能 。 这说明 , 社会个体的选择不同 , 社会的存在质量也会不同 。 很多人认为 , 个人选择是属于私人事务 , 与他人没有什么关系 。 但分析起来 , 个人选择与整体存在形式有直接关系 , 因为个人选择都直接地作用于整体的存在质量或性质 。 一个人或一部分人是自己主宰自己 , 还是接受他人的主宰 , 也很难说与公共利益或他人没有关系 。 一个人或一部分人如果不能主宰自己 , 就会被他人所主宰 。 阴谋家最初只是主宰几个人 , 然后是主宰了一小部分人 , 再通过组织力量把更多的人劫持裹挟进来 。 我们已经知道 , 组织力量可以战胜分散的力量 。 权力制度的形成 , 就是当初有一部分人不能主宰自己 , 而发展到一定程度 , 通过对一部分人的控制就能统治全部 , 如果有人不服从权力 , 或没有自由生存的能力就会面临生存危机 。 个人选择直接决定个人的生存质量 , 而权力是通过控制一部分人来控制全社会的 , 个人选择直接与群体存在形式相关 。 一个高质量的社会是由人的意识与自由选择形成的 , 他们有正确共识 , 个人权利与个人自由都会受到保护 。 一个没有希望的社会是由一群不能自我主宰的人构成的 , 他们无法形成正确共识 , 他们只会接受权力与金钱的主宰 。 个人意识与选择直接决定着整体的存在质量 , 在特殊时期 , 公共事务与个人事务难以划清 , 这就是把个人的劳动成果公有化 , 而把公共权力私有化 。 没有自由选择就没有多样性 , 也不可能实现繁荣 , 给个人以自由的选择权利 , 通过制度把本应属于个人的事务还给个人 , 把本应属于公共的事务还给公共 , 才能走向正确轨道 。 洛克早已说过:财产不可以公有 , 权力不可以私有 。 “一个繁荣的社会 , 总是尽可能保证私的隐性 , 充分尊重个人在处理私事方面的理性选择 , 绝不强制化私为公 , 充分保证个人全权处理私人事务的自由权利;而一个贫穷的社会 , 却往往对私人事务横加干涉 , 以私人理性不足为名 , 强制性地化私为公 , 清私灭私 , 限制甚至剥夺个人处理私人事务之自由权利 。 “人要享受自由 , 就应该学会并且有能力维持孤独 , 而要做到这一点 , 不仅需要个人本身去独立完成私人事务 , 需要个人有自治的勇气 , 敢于承担自治的责任 , 而且还需要整个社会给予适当的制度安排 , 保证个人自由、独立地完成私人事务 。 (以上是从毛寿龙《政治社会学-公共事务与制度选择》做的摘录) 国家与权力并不是解决公共事务的唯一途径 , 人通过立法 , 通过社会 , 通过市场 , 都能够处理解决公共事务 。 只要人们想要证实人的价值 , 人就会有办法 。 人有灵魂 , 怎样生存是由自己来决定 , 而不是由阴谋家来决定 。 国家权力只是一个自组织 , 不具有天然的合法性 , 政府的合法性只能是来源于公众的授权 。 政府的职能是组织作用 , 是按宪法行使权力 。 是将个人不能承担或一时无人承担的事务承担起来 。 如果世间有一致的法规 , 如果世人能够通过法规阻止非法的出现与存在 , 能够通过法律解决人类矛盾 , 那么人类就不会通过国家权力与战争解决矛盾 , 而是选择法律解决问题 。 交易是属于生产者与需求者之间的事情 , 所以应把经济权利还给市场与个人;判断是非与善恶是属于法律范畴 , 所以应把判决权还给法律;个人生存终究需要个人努力 , 相比依靠他人会有比较好的结果 , 所以 , 应把自由选择权还给个人;人有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 , 这也是人高于其它生命的特征 , 所以文化与媒体应该属于公众 , 属于社会参与者…… 社会生存需要规则 , 它是实现目的的方法 , 只有目的、方法正确 , 人的作用 , 人的生存质量才能体现出来 。 公共事务需要更多的人来思考 , 它不是某个人的专利 。 人不去主宰制度 , 制度就会来主宰人 。 公共事务不能不考虑成本方法与效果 , 这与每个人的生存质量相关 。 无论是什么人 , 都不能脱离制度 , 制度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个人生存质量 。 不参与政治的结果就是人会被最坏的人统治 , 人不能把握自己的生存 。 无论何种制度 , 都是由起决定性作用的意识构成的 , 权力制度是由权力意识构成的 , 是由一群不能自我主宰的群体和阴谋家形成的 。 人的制度是由人的意识构成的 , 是由能够自我主宰的群体构成的 。 人的制度是人的意识居于主导位置 , 通过立法与法规的施行实现人的目的意识 。 只要人的意识能够发生作用 , 人的制度 , 人的生存秩序 , 人的合理自由 , 人的权利就会存在 。 人的意识如果不能发生作用 , 这些都不存在了 。 人类生存因为缺少人的意识与理性 , 也就没有原则与法制 , 所以导致国家与权力的产生 。 国家与权力的产生是因为各个群体只有内部规则 , 而没有外部的涵盖所有群体的规则 。 国家权力产生以后 , 只有统治者的意志在发生作用 , 其他人的意识是不允许发生作用的 。 这样的国家在历史上曾普遍存在 。 人只能用人的意识与理性为主宰 , 这样才能体现人的属性之高贵 。 不能用人的意识与理性主宰自己的人 , 就需要在人的意识主导下制定法规来主宰 , 使他们逐步学会自我主宰与自主生存 , 这样人才不会背离人性 。 历史的实践证明 , 通过权力与金钱去主宰人 , 只会使人性扭曲堕落 。 用自己的灵魂主宰自己 , 要比被他人主宰好很多 , 也更为牢靠 , 除非是有智能障碍的人不是这样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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