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杨最新出示的“血样瓶”之联想

【原创】关于孙杨最新出示的“血样”之联想2020年3月2日 , 孙杨在其微博出示了“血样至今还完好无损地保留”的图片(见下图)关于孙杨最新出示的“血样瓶”之联想
这就让我震惊了 , 不禁暗想 , 本来只是一件民事案 , 难道你孙杨非要闹到刑事的层面上吗?在下记得 , 在听证会上 , 对方律师当庭就说过 , 国际反兴奋剂检查组织的相关文件中早就指出 , 运动员的血样一旦被抽取 , 立即成为该组织的财产 。 也就是说 , 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 , 孙杨当时已经接受并完成抽取血样的程序 , 当然也就默认(承认)血样一旦被抽取 , 立即成为人家的“财产”之约定?然而 , 该血样在2020年3月2日前却无所踪迹 。 在下以为 , 孙杨如在之前的听证会上出示上述血样 , 立马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嫌疑?要知道 , 血样失踪 , 也即无论是因为安保人员还是什么原因 , 反正是“下落不明”了 , 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 , 谁也不能拿你孙杨怎么样 。 说你毁坏或侵占人家财产 , 你可以说是当时在场的安保人员、队医、您老娘等等 , 甚至可以说是主检官所为 , 反正都没证据嘛 。然而 , 现在不同了 , 你孙杨不打自招地高调告诉全世界 , 人家的财产“完好无损”地在我手里“保留” 。 请问孙杨 , 人家请您老人家“保留”了吗?如是 , 请出示授权书或证据 。就新出现的“血样瓶”图片 , 有网友问:“上诉期内发现新证据(上述法院)也不采纳吗?不清楚当地法律怎么规定的 。 中国可以再审 。 ”在下的回答是:没有用 , 人几乎家根本就不会看 。 上诉 , 只能针对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的程序问题而言 , 也即是否“程序合法” , 至于案件本身(也可称“案内情节”)的问题因为已经审结 , 不予考虑 。也就是说 , 你只能就仲裁庭程序错误、失误(程序是否合法)问题上诉 , 至于新证据的出现 , 那是案内的事 。话说回来 , 其实这两支“血样” , 压根就不能算作什么新证据 , 原本就在你孙杨手中 , 人家只要问 , 你早干嘛去了 , 为什么公开仲裁听证时你不拿出来?孙杨将何以作答?难不成让孙杨当庭承认自己提供的证据只能说明自己已经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了?!要知道 ,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 无论在哪个法治国家 , 可都是很严重的刑事犯罪哦 。在下诚心诚意地奉劝孙杨娃娃极其“团队”的高参们 , 面对规则 , 你们之前既然已经接受该规则(并因此而获利) , 那么你们必须要知道 , 自己既然之前已经接受并享用了该规则下的好处 , 那么 , 你们也只能并必须接受在同一规则下的处罚 , 这个就叫做“同一律” 。除非该规则被修改或废除 。但是 , 必须说明的是 , 在规则修改或废除前 , 依照该规则的所有判罚始终有效(除非特赦) , 这个也是常识 。 也即 , 即便孙杨团队现在去修改国际反兴奋剂组织的有关条例 , 那也晚了 。因为 , 现代文明下的一切正当的法律或规则都必须是建立在公平原则基础之上 。直白了说 , 孙杨拒检事件发生在2018年 , 即便2019年的昨天或前天 , 国际反兴奋剂检查组织的相关规则改了 , 你孙杨还是只能接受依照事发当时(2018年)的规则接受处罚 。 否则 , 对于与你同期同样接受检查的全世界的你的体育小伙们、竞争对手们来说 , 公平何在?据说 , 您孙杨不是要为全世界运动员争权利嘛 , 麻烦您能不能先给大家留个公平的说法?如上道理 , 孙杨同学您不妨换位思考 , 要是换一个他国运动员如您这般拒检(并涉嫌“侵占他人财产”) , 您会怎么理解~~~综上 , 在下认为 , 孙杨(团队)最新出示的“血样瓶” , 可否以此理解为其人或团队已经直接公然向公众坦言宣誓 , 我们就是占有他人财产了 , 有图为证!?我不知道 , 也不想揣测 。我只是在默默地想 , 难道孙杨极其团队不怕受到“侵占他人财产”诉讼吗?对不起了 , 在下学识浅薄 , 仅就上述相关问题暂作如上解读 , 欢迎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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