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斥“WADA律师精彩发问,呈现孙杨方崩溃”一文
虽然CAS裁决孙杨禁赛8年 , 再来扯听证会的控辩过程和内容已经毫无意义 , 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却喜欢把谎言说的这么清新脱俗 , 那我也就不客气了 , 我这嘴皮子自己跟自己玩挺寂寞 , @喜欢看帖1:你说是不?原帖链接:WADA首席律师的精彩发问 , 呈现孙杨方的崩溃过程: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13616470&boardid=1首先介绍一下这位首席律师理查德·杨是一位美国体育律师(美国的Bryan Cave Leighton Paisner LLP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原来在国际泳联任职 , 2019年2月份辞去了国际泳联法令委员会内的职务 , 就是为了便利他在WADA作为首席律师 。 然后转过头来理查德·杨律师就把孙杨和国际泳联一起起诉了 , 他起诉孙杨暴力抗检 , 还起诉国际泳联官员包庇孙杨(孙杨方认为理查德·扬过去在国际泳联工作过 , 不符合审理资格 , 应该退出此案审理) 。 这位理查德·杨律师非常敬业 , 在国际泳联任职时 , 孙杨案他可以解读为:2018年9月4日由IDTM代表国际泳联执行的这次采样任务并没有以一种恰当的方式开始 。 DCA和和BCA缺少来自IDTM的“官方文件”意味着孙杨没有被妥当通知;采集尿样的请求没有被满足;一开始被采集(后来又被破坏)的血样并不是在正当授权的程序下采集的 , 因此不符合ISTI和国际泳联反兴奋剂条例中“样本”的定义 。 因此 , 2018年9月4日IDTM进行的样本收集是无效的 , 孙杨没有因此事违反国际泳联反兴奋剂条例 。 转进到WADA后 , 同样的事实 , 就成了孙杨因此事违反国际泳联反兴奋剂条例了!看到了吧 , 同样一件事 , 理查德·杨为不同团体站队 , 可以得出大相径庭、完全相反的结论!再进一步分析 , 理查德·杨于2019年2月份辞去了国际泳联职务 , 转进到WADA后 , 3月14日WADA就向CAS把孙杨和国际泳联告到CAS , 此时已经过了上诉期的时效了 , CAS居然受理了?!莫非WADA这是蓄谋已久 , 特意把理查德·杨挖过来告孙杨?这里没有阴谋 , 谁信啊?言归正传 , 揭穿理查德·杨的诡辩伎俩先来回顾一下理查德·杨与韩照歧(浙江省反兴奋剂中心副主任)的对话(节选):理查德·杨:你是不是也清楚IDTM没有必要根据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程序来工作?韩照歧: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也是按照WADA的标准来执行的 , 没有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单独的标准 。 理查德·杨:你是否清楚WADA会给每一个检查官颁发个人独立的证件?韩照歧:是的 。 理查德·杨:但这不是国际标准的要求 , 国际标准未要求必须给每位检查官颁发证件 。韩照歧:国际标准是要求检查官要接受培训和授权 , 否则不能开展 。 理查德·杨:国际检查和调查标准并没有要求给陪同员发资格证 , 你知道吗?韩照歧:那我们怎么确认他们的资格?一、理查德·杨律师上述所说的话的含义是IDTM没有必要根据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程序来工作 , 但孙杨方完全是按照WADA制定的《检测与调查国际准则(简称“ISTI”)》规范去做的 , 所有对检测人员的要求都是ISTI明文规定的 , 不是中国自己规定的 。 例如 , 《检测与调查国际准则(简称“ISTI”)》E.4.1 规定:Procedures involving blood shall be consistent with the local standards and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regarding precautions in healthcare settings where those standards and requirements exceed the requirements set out below , 既然该条款规定“涉及血液的程序应符合当地标准和监管要求” , 那么在中国境内采集血样就应该来看看中国的有关规定 , 国务院令第 398 号 《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向运动员采集受检样本时 ,还应当出示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签发的一次性兴奋剂检查授权书” ,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禁止无检查权单位或者个人以兴奋剂检查的名义采集运动员样本的行为” , 及《护士条例》第28条规定:“不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 从这些监管规定可以看出 , BCA也许拥有合法的资质并拥有《护士执业证》 , 但是她没有根据ISTI要求 , 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她拥有从运动员处采血的资质 。 血样采集人员没有合法资质并且没有向运动员出示其资质 , 是取消血样采集任务的合理依据 。 血液由未经授权或未获合法资质的BCA、BCO采集 , 不属于“样本” , 不能用作反兴奋剂检测目的 , 只是从运动员身上获得生物材料 。 孙杨方不接受检测的理由充分 。二、理查德·杨律师认为国际标准未要求必须给每位检查官颁发证件纯属断章取义 。 不给每位检查官颁发证件可以 , 但执行检测任务的DCO必须有兴奋剂检查官资质 。 因为《检测与调查国际准则(简称“ISTI”)》H.2 规定:“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 requirements star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cessary competencies for 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 and end with the provision of identifiable accreditation.(样本采集机构必须给每一位将来有可能成为样本采集人员的工作人员提供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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