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小说《二刻拍案惊奇》卷二十
明朝小说《二刻拍案惊奇》卷二十故事说 , 武进县一位叫陈定的富户 , 有一妻一妾 。 妻姓巢 , 妾姓丁 , 两个人闹气 , 巢氏呕气生病死了 。 邻里几个平日看着他家眼红的好事之徒 , 便撺掇死者的兄弟告官 , 宣称人死得不明不白 , 要敲陈定一笔 。 死者的兄弟很乐意跟着敲一笔 , 便和那几个泼皮讲好了 , 由他们出面 , 他躲在暗处作手脚 , 敲出钱来对半分 。 "武进县知县是个贪夫 。 其时正有个乡亲在这里打抽丰 , 未得打发 。 见这张首状是关着人命 , 且晓得陈定名字 , 是个富家 , 要在他身上设处些 , 打发乡亲起身 。 立时准状 , 佥牌来拿陈定到官 , 不由分说 , 监在狱中 。 " 请注意这里的选择空间:首先 , 这状子是可准可不准的;其次 , 准了之后拿来问讯 , 对陈定的申辩也是可听可不听的 。 在这两个具有合法选择空间的关口 , 那位知县全选择了最具伤害性的一头:"立时准状、不由分说" , 而且谁也不能说他这样做出了格 。 我是法学方面的外行 , 不知道应该如何称呼这种合法伤害别人的选择权 , 姑且称之为"合法伤害权" 。 却说陈定入了狱 , 赶紧托人把妻弟请来 , 让他各方打点 。 破费了几百两银子 , 各方都打点到了 , 特别是县太爷的那位打秋风的老乡满意了 , 替陈定说了好话 , 果然就放了陈定 。 这次释放更充分地体现了"合法伤害权"或者倒过来叫"合法恩惠权"的橡皮筋一般的特性 。 没想到那位妻弟嫌自己赚得不足 , 又追上了那位知县的老乡 , 把贿赂他的四十两银子强讨了回来 。 四十两银子折算为现在的人民币 , 少说三四千 , 多说一两万 , 显然也值得一追了 。 奈何他低估了合法伤害权的伸缩性 。 知县听说此事后 , 勃然大怒 , 出牌重新问案 , 并且以"私和人命"的罪状捎上了陈定的妻弟 。 该妻弟立刻出逃 。 故事说 , 陈定和妾丁氏被重新拿到官后 , "不由分说 , 先是一顿狠打 , 发下监中 。 "然后下令挖墓验尸 , 要查查那位亡妻的死因到底是什么 。 同时召集当地各方人等 , 一边验尸 , 一边调查了解情况 。 "知县是有了成心的 , 只要从重坐罪 , 先吩咐仵作(法医)报伤要重 。 仵作揣摩了意旨 , 将无作有 , 多报的是拳殴脚踢致命伤痕 。 巢氏幼时喜吃甜物 , 面前的牙齿落了一个 , 也做了硬物打落之伤 。 竟把陈定问了斗殴杀人之律 , 妾丁氏威逼期亲尊长致死之律 , 各问绞罪 。 陈定央了几个分上来说 , 只是不听 。 " 这案子本来已经算完了 , 如今 , 知县要报复 , 竟可以把两个人重新问成死罪 。 可见一位知县合法地祸害他人的能力有多么强 。 当时的人们对这种能力十分敬畏 , 把知县称为"灭门的知县" , 又称"破家县令" 。 最后 , 这位知县果然叫陈定破了家 。 丁氏见两个人都活不成 , 干脆把罪过全揽在自己身上 , 写了供状 , 然后在狱中上吊自杀 , 这才了结了这桩案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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