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涉法问题梳理
今年新春期间武汉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波及全国 , 广大市民为自身健康及响应政府对疫情的出资措施 , 大多闭关在家 , 也生出很多闭关在家期间很多喜怒哀乐的网络的网络段子 。 作为一个行政专业领域的法律人 , 在家闭关期间自然关心各地疫情防控的涉法信息、报道、文章 , 感觉谁有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 但各地在具体处置上手段各一 , 加之疫情处置的紧迫性导致一些处置存行为存在一些争议 , 引起片面了解的一些民众的网络诟病(如:“寿光捐赠蔬菜被卖”事件) 。 网络搜索居然如此重大疫情处置网上鲜有相关法律指导规范 , 且根据“行政行为法定原则” , 越是重大、紧迫事件 , 越应当依法处置——这是对一个“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 2003年非典爆发之后 , 笔者代理了一起违纪行政人员的处理申诉案件 , 最后处理决定的成功依法变更 , 也说明了非常时期因为处置手段的严厉 , 容易造成对法律规定的擅越 。 基于上述因素 , 闭关闲着无事的笔者 , 觉得有必要对疫情防控、处置的一些常见涉法问题做一粗略梳理 , 希望对有心者提供一定的借鉴、参考 。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的设法体系 我国目前传染病防控主要法律依据是“两法两例”即:1传染病防治法》;2《突发事件应对法》;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以及各部位个地方人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和文件 , 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3-10卫生部令第80号 , 《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 。 基于《立法法》规定不得违反上位法原则 , 因此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期间 , 任何规范性文件、处置具体行政行为 , 都必须在上述法律框架的规范内行使 , 否则其适法性就会存在问题 , 甚至涉嫌违法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另外 , 根据“行政行为公开”原则 , 以便民众了解、支持、配合 , 任何抽象规范处置文件和具体操作行为 , 一点在辖区内政府或部门网站公示 , 便于民众查找 , 依法、依规配合 。 笔者目前通过网络查找一些地方的抽象文件或具体处置行为其出文主体、涉法依据、处置程序等都存在很多问题 。 二、疫情应急处理机构的法律性质 根据疫情处置需要 , 各级政府都成立了临时处置机构 , 如:“xx县、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或指挥部)” , 有三种情况:(1)党务序列;(2)党委与政府的联合序列;(3)政府序列 。 其实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对出资机构的设立有明文规定 , 他是各级政府及专业部门、专家组成的临时处置机构 , 主要倾向于用行政和专业、科学手段解决问题 , 但实践中 , 科学、合理性笔者感觉相对较弱 。 全国性的疫情防控处置 , 完全是涉及医学卫生、法律系统工程等重大事务 , 但笔者很少看到各地应急处置机构有这方面的专业人员 , 也没看到有专业律师介入 。 笔者之前登记过法律志愿者 , 也很想在这些重大事件上尽一点绵薄之力 , 没有相关部门的需求信息 , 自然不敢擅自给政府添乱 。 三、关于疫情信息披露 疫情信息披露《传染病防治法》第三、第四、第十九、三十三、三十八、四十二、四十三、六十九条之规定(参见《全国人大刚刚回应:武汉是否要授权才能披露疫情信息!!》)归纳总结就是:1、发现后及时向上级申报;2、根据不同传染病种类经授权或申报备案后及时公示(见三十八条等) 。 比照这些规定 , 及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及对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可以看出:武汉政府在此次疫情的信息申报、披露上存在渎职嫌疑(作为律师 , 得讲证据 , 没看到相关证据前 , 仅仅从发现疫情的时间和规定上来看 , 只能说“嫌疑”) 。 四、关于口罩、防护服等抗击疫情医疗物资的采购、调配 目前基于疫情医疗物资的全国性短缺 , 若按照《政府采购法》及《重庆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显然不符合现实的紧迫性 , 为了防控的及时需要 , 就要以《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为原则 , 即便有生产商、中间商涨价要挟(法律上那是无效行为) , 也要及时采购 , 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的及时到位 。 另外要根据各地疫情缓急、做好防控物资的统一调配工作 。 五、捐赠及其物资处理 这方面的无疑首先考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在此基础上 , 根据赠予合同合意原则 , 尽量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 比如:“寿光捐赠蔬菜被卖”案 , 虽然当地政府交给国有公司售卖处置有一定合理性:1、避免无序哄抢 , 更能通过低价有偿售卖配置到需要的市民手里——就好比“和珅往赈粥锅里撒一把沙”的故事一样 , 更为需要原则;2、售卖款用于疫情防控 。 但这样的良苦用心完全可以事先给捐赠方面沟通 , 并向社会公示 , 如果这样处置在先 , 我想绝对不可能再引起这样普遍的网络诟病 。 六、关于封路各地封路、封城、餐饮、娱乐、旅游活动的封禁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四十二条等规定 , 根据“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是可以实施封路的 , 但根据该规定及《公路法》等规定 , 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并经报上级政府公布后实施 , 但目前很多村、社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就在决定封路 , 虽然公安部赓即发出了禁止擅自封路的通知 , 但我们的道路主管部门交委路政部门、各级政府应当有所作为 。 对于餐饮、娱乐、旅游活动的封禁 , 同理 ,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四十二条规定 , 各地事实行为一定依法、程序规范 , 因为这涉及很多民事主体的直接利益 , 不依法处置 , 届时很可能引起国家赔偿等行政诉讼纠纷 个人临时梳理难免有所遗漏、错误之处 , 还请大家特别是法律人予以指正 , 共同促进疫情防控的早日完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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