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网约车运营资质,司机刚接单就被罚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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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没有网约车运营资质,司机刚接单就被罚一万
海门市的网约车司机殷某通过打车平台接到一个单子,没料乘客刚上车,殷某就遇到海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的稽查。殷某因没有相应的运营资质而被罚1万元。事后,殷某将海门市交通运输局告上了法庭。1月21日,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殷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1月24日,殷某接到网约车平台派单,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接乘客由海门市汽车站至海门一家酒店。乘客刚上车,就被海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获,因乘客取消行程,没有产生运费。
经海门市交通运输局立案调查,殷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所驾驶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同月29日,海门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殷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殷某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殷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应对网约车公司进行处罚,便将海门市交通运输局诉至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殷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所驾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海门市交通运输局认定其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认定事实清楚。经立案调查、集体讨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申辩后,海门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程序合法。海门市交通运输局考虑到殷某属违章初次被查获且能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决定从轻处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已经综合考虑了违法性质、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体现了"过罚相当"。
此外,网约车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与殷某作为网约车驾驶员属不同性质的行为主体,殷某提出应对网约车公司进行处罚,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据此,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殷某的诉讼请求。
殷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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