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告了前女友:把同居时送你的金首饰和钱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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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告了前女友:把同居时送你的金首饰和钱还我

本文标题:男子告了前女友:把同居时送你的金首饰和钱还我

同居期间给女方买金饰而且多次转账,共花了8万元,分手了男方上法庭要讨回,称是"彩礼"钱,能要回吗?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近日,昆山法院最近审理了这起婚约"彩礼"纠纷案。

家在福建的杨琴今年39岁,在网上认识了同年的昆山人郭旭。郭旭自称在昆山开厂和经营超市,同样单身,两个月的甜蜜网恋,让两人感情迅速升温。不久,杨琴便从福建来到昆山,两人初步达成结婚意愿并逐渐同居。随后,杨琴和郭旭来到了福建老家进行旅游。

为置办婚礼,郭旭委托杨琴父母在福建老家打造了4万元金饰。同居期间,郭旭先后分多次转账给了杨琴,合计8万元。

然而,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两人常因琐事产生口角。由于经济困境,最后,郭旭承认自己并非是开厂开超市的,只是普通职员。8万元中有2万元来自向银行申请的个人贷款,1万元通是过某网络申请的借款。郭旭表示自己没钱了,希望和杨琴一起还款。

千里迢迢远嫁,面对柴米油盐的现实问题时,各种落差让杨琴对未来婚姻产生幻灭感,最终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杨琴离开了郭旭的住处,两人分手。

在多次索要8万元"彩礼"未果后,郭旭以返还婚约财产为由起诉至昆山法院。

庭审中,杨琴称,恋爱期间,郭旭确实向她转账8万元,但并没有明确表示是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是不带任何条件的赠予行为,分多次的转帐也不符合给"彩礼"的习俗,不应属于"彩礼"性质。且该笔钱款中有4万元是用于购买两人结婚所需黄金首饰,男方金饰现为郭旭所有,其余均是用于两人共同生活的开支和旅游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郭旭、杨琴两人通过网络相识相爱并初步达成结婚意愿,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及杨琴来到郭旭家中居住的情形可以看出,两人在初步达成结婚意愿的情形下,郭旭基于结婚考虑及杨琴要求向其转账支付8万元。杨琴所述已将其中4万元用于购买结婚金饰,且部分男方所用金饰由郭旭占有,郭旭虽对此不予认可,但结合杨琴当庭出示的金饰及一般结婚实际,法院依法采信。然而杨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8万元中其他钱款用于旅游花费及日常开销,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8万元钱款应当全部认定为"彩礼"性质。

同时,两人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已开始同居生活,女方虽应返还彩礼,但不应全部返还。因此,根据双方未能结婚登记的原因、同居生活期间的长短、经济能力的情形,综合考虑,法院酌情认定杨琴返还郭旭4万元。(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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