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腕治“欠”,让农民工安“薪”( 二 )

  除了工资支付不规范外 , 记者了解到 , 有关部门在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时 , 常因农民工的劳动组织方式复杂 , 难以区分谁是用工主体、谁应承担欠薪清偿责任 。

  对此 , 《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负责 ,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 针对实践中市场主体难辨的情况 , 《条例》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作了明确 。 如合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 不清偿的 , 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

  发给农民工的钱 , 得单算

  在工程建设领域 , 从建设方、施工方、包工头再到农民工 , 资金链条一环扣一环 , 建设方和施工方不直接用工发工资 , 而是通过支付工程款、由包工头组织用工的方式来推进工程 , 如此层层分包和转包之下 , 使得用工秩序混乱、欠薪问题多发高发 。

  “《条例》很重要的一个特点是 , 聚焦欠薪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 , 构建了一套完整具体的制度体系 。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常凯认为 , 《条例》瞄准重点领域的一个主要体现就是 , 设专门章节对工程建设领域进行了特别规定 。

  这些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 即分账管理、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农民工实名制、维权告示 。 《条例》从保障工资来源(从哪来)、确保工资安全(放在哪)、明确发放主体(谁来发)、保障发放到人(发给谁)、加强监督(谁监督)等工资支付全环节进行制度设计 。

  其中 , 分账管理是指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工资款)单独列账并予以保障 。 由於工程建设行业的许多建筑承包商需垫付资金或原材料及劳动力 , 才能获得施工项目 。 对此 , 《条例》确定了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的制度 , 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 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 , 并按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

  而推行农民工工资总包代发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显勇认为 , “这是将农民工工资从资金链条最末端提到前端 , 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 , 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账户 , 防止层层截留、克扣 。 ”

  拖欠农民工工资 , 必重罚

  长期以来 , 拖欠农民工工资未能实现根本治理 , 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成本过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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