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超“界”探望,让孩子更受伤

  □本报采访人员徐伟伦

  □本报通讯员韩江雪

  父母离婚后 , 我该跟谁过?这成为单亲孩子普遍面临的选择题 。 为了弥补孩子的感情创伤 , 法律设置了探视权 , 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 但生活中 , 有不少离婚夫妻因为种种原因拒绝让对方探视婚生子女 , “抢夺”孩子、威胁恐吓孩子的现象屡有发生 。 对此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 探视权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 同时也满足了父母对子女的情感需求 , 但拒绝探视或“抢夺”孩子等行为不仅不能减轻孩子的家庭破碎感 , 而且会对孩子的身心再次造成严重伤害 。

  桑某与葛某于2011年4月登记结婚 , 2015年6月生育一女桑小熙(化名) 。 2017年7月 , 桑某辞去原有工作 , 去某学校进修 , 双方为此发生矛盾 , 同年12月 , 双方开始分居 。 直至2018年3月 , 葛某将桑小熙从桑某父母处接走 , 双方矛盾再次激化 , 并诉至法庭 。

  在庭审中 , 桑某与葛某自愿离婚 , 但对桑小熙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争执不下 , 均认为自己的条件优于对方 , 不能达成一致 。 对此 , 法院在考虑父母各自的抚养条件后 , 综合考量了桑小熙的年龄、性别、处境以及学习等实际情况 , 判决桑小熙由其母葛某直接抚养;桑某对桑小熙有进行探望的权利 , 规定自2019年1月起每周六9时至下午4时行使探视权 。

『子女』超“界”探望,让孩子更受伤。  然而 , 判决生效后 , 桑某一直未能见到女儿 。 对此 , 桑某于2019年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立案后 , 法官多次与葛某和桑某沟通 , 但发现双方的矛盾不可调和 。

  “探视权不仅是未直接抚养的父或母的权利 , 同时也是义务 , 无人身监护权的父或母与子女交往、了解子女状况的愿望得到满足 , 是对监护权不能行使的一种补充或救济 。 ”法官多次对葛某进行析法明理 。 最终 , 葛某同意协助桑某对孩子进行探视 , 但出于安全考虑 , 不同意桑某将孩子直接带走 。

  经法院评估 , 并经当事人同意 , 将第一次对桑小熙的探望约定在法院进行 , 葛某也承诺以后会主动协助桑某行使探视权 。 然而 , 在第一次探视执行完毕后 , 桑某仍每周不断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法院在立案执行后 , 向葛某询问不配合桑某进行探视的原因 。 葛某表示 , 桑某经常威胁自己和家里人 , 并有跟踪抢夺孩子和殴打自己的行为 , 葛某报警后 , 孩子虽然回到家中但是会经常做噩梦啼哭不已 。

  法官对此再次向双方释法明理 , 并撮合成了第二次探视 。 然而 , 意外还是发生了 。 双方在探视结束离开法院后 , 桑某及桑某的家人和朋友驾驶3辆小轿车逼停葛某的车辆 , 随后桑某下车对葛某及葛某的妹妹和父亲进行殴打 , 致葛某身上多处伤痕 , 葛某妹妹右胳膊骨折 , 同时欲抢走孩子致使孩子手腕受伤 。 葛某慌乱中 , 驾车返回法院执行局并报警寻求帮助 。

  经伤残鉴定 , 葛某及家人构成轻微伤 , 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 桑某的行为由于不利于桑小熙的身心健康 , 而被法院中止执行探视权 。

  法官表示 , 探望权一方面可以满足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关心、教育的情感需要 , 与子女保持联系 , 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情况 , 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子女与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沟通和交流 , 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 , 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 但当父或母探望子女 ,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 , 例如 , 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存在吸毒、赌博、对子女有暴力行为等严重的道德品质问题 , 或者有劫持、威胁子女行为的可能 , 均构成探望中止的理由;中止事由消失后 , 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房山法院通过调研发现 , 在实际生活中 , 解除婚姻关系的父母大多系因为感情破裂 , 双方在协商时会过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而提出不合理的时间和方式 , 致使探视权的协议难以达成 , 即使达成了协议 , 按照协议对子女进行探视的案例也十分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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