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善理涉老民事案件弘扬敬老传统美德( 三 )

  赡养老人是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 , 不因父母在子女幼时未尽到抚养义务而免除 , 但在个案处理中可作为确定具体赡养义务的酌情考量因素 。 另外 , 子女对老人的赡养除了经济上供养之外 , 精神上的慰藉同样重要 , 这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 。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 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 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 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 , 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 , 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

  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 赠与附义务的 , 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赠与人的撤销权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老胡点评

  随着社会的发展 , 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 。 目前 , 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增加到2.55亿人左右 。 如何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 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 正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 我国法律规定 , 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 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 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但是 , 从本期案例中可以看到 , 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引发的纠纷依然时有发生 , 损害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 。

  因此 , 应当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弘扬我国传统优秀文化活动 , 使孝敬老人的美德得到广泛传播、更加深入人心 , 在公众中形成以孝敬老人为荣、以不尽赡养义务为耻的社会氛围 。 同时 , 应当更加有效地开展普法宣传 , 使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 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依法进行处理 。

  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社会文明的表现 , 体现了社会治理的水平 , 有关各方应当同心协力、相向而行 , 为老年人幸福生活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

  胡勇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