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善理涉老民事案件弘扬敬老传统美德
漫画/高岳
□本报采访人员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吴菲张茜倩
“百善孝为先、孝为百行首” 。 老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 , 他们需要社会的关爱 , 他们也是传承经验的宝贵财富 。 如何照顾好老年人 , 既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 自2017年至2019年9月 , 江苏省苏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老民事案件3216件 , 涉及继承、分家析产、赡养和法定继承等方面 。 《法制日报》采访人员从中选取相关案例 , 以案释法 , 以飨读者 , 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 。
【赡养】善理涉老民事案件弘扬敬老传统美德。 未满六十要求赡养
履行义务应尽之责
胡某某现年58岁 , 和妻子万某某生育4个子女 , 即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和胡某丁 。 2014年 , 胡某某与胡某甲签订了《赡养协议》 , 双方约定赡养人胡某甲每年支付胡某某赡养费18000元 , 从2015年开始至2034年 , 共支付19年 。
然而 , 胡某甲只向胡某某支付了1万元后便不再理会 。 为此 , 胡某某诉至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诉求胡某甲按照赡养协议继续履行其义务 。
庭审中查明 , 原告胡某某与妻子万某某在老家的房屋被征收 , 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 按照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 两人共受偿63万余元 。 法院向万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 , 万某某表示4个子女都是好孩子 , 对父母都很孝顺 , 不同意向4个子女索要赡养费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根据我国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 ,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胡某某起诉时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条件 , 但也趋近于法律规定年龄 , 鉴于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 4被告亦愿意共同承担原告的赡养费用 , 遂判决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和胡某丁每月共同向原告胡某某支付赡养费1000元 , 其中胡某甲、胡某乙每月各支付300元 , 被告胡某丙、胡某丁每月各支付200元 。 后胡某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法官庭后表示 , 本案中 , 原告胡某某未满60周岁 , 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老年人标准 , 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丧失了劳动能力 ,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 原告胡某某尚不具备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请求权 。 基于此 ,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签订的《赡养协议》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力 。 但考虑到原告的年龄已快60周岁 , 赡养义务是必然发生的事实 , 被告也愿意共同向父亲支付赡养费用 , 从有利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 , 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
【赡养】善理涉老民事案件弘扬敬老传统美德。 母亲诉求跟随长子
判决尊从老人意愿
何某妹与丈夫共生育3子 , 分别为大儿子惠某鸣、二儿子惠某明、小儿子惠某军 。 2014年 , 何某妹所在地涉及征地动迁 , 根据动迁政策 , 老人只能靠一户安置 。 经兄弟3人协商抓阄决定何某妹的靠户安置 , 抓阄结果为何某妹随二儿子 。 但是何某妹之前一直随大儿子居住 , 何某妹遂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起诉 , 诉求与大儿子共同生活 , 二儿子与小儿子承担赡养费 。
法院审查查明 , 何某妹年事已高 , 生活上需要人照顾 , 且无足够的生活来源 , 3个儿子应承担对原告的赡养义务 , 关于何某妹要求随大儿子生活 , 由二儿子、小儿子支付赡养费的请求 , 3个儿子均表示尊重母亲的想法 , 且何某妹现也实际居住在大儿子家中 , 故对何某妹的诉讼请求 , 法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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